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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0/14
13:22
果果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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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工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所以,没有经过计量认证的检定/检测实验室,其发布的检定/检测报告,便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法律仲裁、产品/工程验收的依据,只能作为内部数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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