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理供应商信息
| 供应商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企业地址: |
|---|---|---|
| 东方国福(北京)餐饮设备有限公司 | 91110228MA01JHFT07 | 北京市密云区滨河路46号文锦大厦北楼二层220室—947(不老屯镇集中办公区) |
违规处理信息
| 具体违规情形: | 处理结果: | 处罚生效范围(单位): | 处罚生效范围(品种): | 禁止开始时间: | 禁止结束时间: | 组织形式: | 处理依据: | 处理部门: |
|---|---|---|---|---|---|---|---|---|
| 东方国福(北京)餐饮设备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SP2417998、No.SP2418003)经出具单位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确认为伪造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与事实不符,系虚假材料。东方国福(北京)餐饮设备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上述虚假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形。经审核,东方国福(北京)餐饮设备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陈述申辩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采纳。 | 一、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950元(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2190000元*5‰=10950元); 二、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2026-02-14 | 2027-02-13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结合《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修改)》(闽财规〔2024〕46号)(政府采购类)序号4有关规定。 | 南平市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