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支持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和生物医药产业率先突破的若干措施》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采取事后奖励方式,所需资金从市主导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支持和奖励认定范围
第三条申请单位须为在石家庄市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四条新药研发及产业化奖励。
(一)生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除外)、化学药和中药的创新药。对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的品种,分别给予不超过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获得药品注册证书后并实现产业化,且在经营活动中获得年销售收入达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二)生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除外)、化学药和中药的改良型新药。对完成I、I、III期临床试验的品种,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获得药品注册证书后并实现产业化,且在经营活动中获得年销售收入达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
第五条仿制药产业化奖励。在全国同类仿制药中前三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实现产业化,且在经营活动中获得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每个品种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医疗器械产业化奖励。首次获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实现产业化,且在经营活动中获得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每个品种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获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实现产业化,且在经营活动中获得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每个品种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上述同一阶段奖励每个品种只享受一次。
第四章申报程序、认定与评审
第八条由申报单位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申报,经核实后联合行文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认定事项。
(一)对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取得药品临床试验批件及完成I期、II期、III期临床试验研究的认定。
(二)对生物制品、化学药品、中药、医疗器械注册批件的认定。
(三)对在全国同类仿制药中前三家通过或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的认定。
认定事项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公布时间顺序为准,申报新药产业化奖励、医疗器械产业化奖励的品种,注册批件应在2023年1月1日之后取得;申报仿制药产业化奖励的品种,应在2023年1月1日之后通过一致性评价。
第十条申报材料
(一)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营业执照;申请产业化奖励的,应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二)临床研究批件和临床研究阶段总结报告;药品注册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等。
(三)研发奖励阶段需提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对申报新药品种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四)产业化奖励阶段需提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对申报药品/医疗器械单品种年度销售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五)在“信用中国”网站上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概览
(六)项目单位对材料真实性声明及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奖励意见,在本部门网站公示5天。
第五章资金拨付与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奖励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按属地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设定、同步审核、同步下达,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的“双监控”。市发展改革委对奖补资金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市财政部门适时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对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单位资格,收回奖励资金,3年内取消申报资格,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执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