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 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
申报日期:2023-11-09 ~ 2026-05-18 查看原文
20万元-30万元补贴详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穗埔府规〔2023〕2号,以下简称《措施》),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四章 大力实施科技创新赋能行动
第一节 高企落户奖
第五十条 对新落户本区的规模以上广州市外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
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落户扶持时,企业的工商、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需均已迁入本区。涉及更名的高新技术企业,需办理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工商、税务关系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最后一年迁入本区的企业,需在本区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再给予扶持。
第五十一条 新落户本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原工商、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在广州市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的企业在《措施》印发实施后从广州市外直接迁入本区的企业,不包含在广州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新落户高新技术企业不享受落户扶持:
(一)在广州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迁出广州市之后又再迁入本区的;
(二)在区政策兑现窗口集中受理申报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已超出有效期的;
(三)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其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或存疑的。
第二节 成长梯队培育
第五十二条 支持本区龙头企业建立内部孵化机制,通过员工持股、绩效分成、期权池等方式开展内部项目孵化,每孵化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且直接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五十三条 龙头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孵化扶持,应同时达到以下条件:
(一)已建立内部孵化机制;
(二)申请扶持的上一年度,企业营业收入或工业总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且属于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企业直接持股被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且已持股时间不低于12个月;
(四)被孵化的企业应属于《措施》正式实施后注册成立的,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五)申请扶持时,被孵化的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本区。
第五十四条 龙头企业获得孵化扶持后,可以根据市场行为,所持股份发生稀释、减持或退出等行为。
第五十五条 鼓励高成长企业成长为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
(一)《措施》施行后,首次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10万元扶持;连续两年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20万元扶持;连续三年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30万元扶持。首次认定为瞪羚培育企业的,给予5万元扶持。对认定当年企业创新积分位列所在阶段(类型)前20名的瞪羚企业或瞪羚培育企业,额外扶持5万元。
(二)《措施》施行后,获得区首次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分别一次性扶持500万元、200万元;对于《措施》有效期内已获得200万元扶持的潜在独角兽企业,首次认定为独角兽企业后,可申请300万元补差。《措施》实施后,入选“中国独角兽”“中国潜在独角兽”的广州市外企业整体搬迁至本区,并在本区设立独立法人总部基地,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扶持。每家企业只可享受本条款一项扶持。
第五十六条 鼓励高成长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核心关键技术攻关,推荐高成长企业申报上级各类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项目。对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或潜在独角兽企业,按照企业获得认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20%给予额外扶持,其中独角兽企业最高100万元,潜在独角兽企业最高50万元。
第五十七条 加强对高成长企业的股权融资支持。对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或潜在独角兽企业,在认定当年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按所获投资额的5%给予扶持,其中独角兽企业最高200万元,潜在独角兽企业最高100万元。
第五十八条 优化创新创业氛围,加速高成长企业集聚,构建新经济应用场景。建设独角兽总部大厦,重点引进和培育独角兽企业总部,对经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或潜在独角兽企业进驻独角兽总部大厦的,对其认定当年办公场地租金按每平方米50元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100万元。
第五十九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认定瞪羚企业、瞪羚培育企业、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具体认定办法参照《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高成长科技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穗埔科规字〔2021〕5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18日。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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