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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科技创新推动海盐新质生产力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 海盐县人民政府

申报日期:2026-06-24 ~ 2028-12-31 查看原文

5万~20万

补贴详情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加强科技创新推动海盐新质生产力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强科技创新推动海盐新质生产力发展若干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工作的有关精神,坚持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激活创新主体活力,不断增强企业创新力和竞争力,加快建设创新海盐持续塑造高质量发展新优势,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企业开展高质量研发

(一)对年度允许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达到100万元,增速在5%以上且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3%以上的企业,按研发费用增量部分的1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限额100万元。单项政策每年限额2000万元。

(二)对企业承担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含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上级科技资金的50%配套,分别限额200万元、100万元(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列入市级重大(重点、人才专项)等科技计划的项目,单个项目补助限额100万元,每年限额500万元。为夯实应用基础研究根基、突破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瓶颈,每年竞争性立项若干县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单个项目补助限额100万元,每年限额800万元。

(三)对企业研发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检测、测试、查新等费用,以科技创新券的形式支持,单个企业年补助限额20万元,单项政策每年限额300万元。

二、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

(四)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围绕新技术、新产品开展创新活动,并在合作方属地完成技术合同登记,按其实际支付给合作方的技术性费用(即技术合同总金额扣除购置设备、仪器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余额)的3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限额100万元。单项政策每年限额1200万元。

(五)对县级“1+X”技术转移工作站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补助,对优秀工作站科技合作大使给予2万元奖励。支持“科技副总”“科技特派员”助企服务,对新入选省级、市级“科技副总”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的外国高端人才(A类)和外国专业人才(B类),分别给予用人单位10万元/人、5万元/人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开展高等级创新载体建设

(六)加强高能级科创平台建设,对成功认定为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全国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单位,分别给予2000万元、1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对成功认定为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单位,按照省有关政策给予配套支持,最高限额500万元。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给予建设单位每年最高2000万元专项支持。

(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市级概念验证中心,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市级概念验证中心,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A类)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四、加强科技企业培育

(八)对新认定的国家科技领军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壮大科技企业队伍,夯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底层创新根基,对通过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给予1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全球研发中心(总部型研发中心)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示范场景给予10万元奖励。

(九)鼓励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发展,新认定为部级、省级、市级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通过复核的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十)对参加“创·在嘉兴”创新创业大赛、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科技与产业创新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或同等次奖项)的在盐企业均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对承办全市科技活动的机构给予每场15万元补助。

五、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发挥科技金融风险补偿基金作用,推动“免抵押”科技贷惠及更多企业。发挥科创基金引导带动作用,加大对初创企业的金融支持。开展科技保险工作,对研发费用损失保险等险种给予补助,单项政策每年限额100万元。

(十二)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探索设立科研项目风险资金池,构建“企业自筹为主、银行融资支持、政府资金引导、保险机制保障”的多元化科研投入体系,其中政府资金每年限额1000万元。

六、加大对科技成果的奖励

(十三)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科技大奖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5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以上均指第一项目完成单位(个人)〕。对以第二、第三项目完成单位(个人)获得以上荣誉的,分别按第一项目完成单位(个人)的80%、50%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拓展至第四、第五项目完成单位(个人),奖励按照30%、20%执行〕。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认可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参照浙江省级奖励的25%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可按贡献大小分配给参与人员。单项政策每年限额500万元。

(十四)鼓励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每年评选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12项,其中一等奖2项、二等奖4项、三等奖6项,每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七、优化民生及农业科技创新环境

(十五)针对我县社会发展进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每年安排若干项社发领域重点科研项目,单个项目补助限额5万元,单项政策每年限额20万元。每年竞争性立项若干县级重点农业科技项目,单个项目补助限额20万元,单项政策每年限额150万元。每年备案若干个一般科研项目。

(十六)对新认定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按争取省补资金1:1予以配套。

八、鼓励企业推进知识产权发展工作

(十七)企业获得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获得中国专利奖、中国商标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20、10万元奖励;企业获得浙江省知识产权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30、15、5万元奖励;企业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10万元奖励。企业获得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十八)对当年度新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给予每件0.2万元奖励,单个单位不高于2万元,该项每年限额20万元。企业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该项每年限额100万元;企业获得“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能力评价证书的给予10万元奖励,该项每年限额50万元。对“品字标”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支持企业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十九)对企业以自有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为主质押获得贷款的,在企业还清贷款本息后(周转贷款不可重复申请)给予一次性贴息奖励,贴息计算时间按实际发生日期核算,最长不超过1年,贴息额为发放贷款同期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总额的25%,同一企业年内最高贴息奖励不超过8万元,该项每年限额150万元;对购买专利、商标保险的企业,给予实际支付保险费50%的奖励,单个企业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该项每年限额20万元。对验收合格的省级专利导航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省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省级知识产权联盟给予最高25万元奖励。

(二十)对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对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励。对“金种子”计划新入库企业给予0.3万元奖励,该项每年限额30万元。对企业首次被认定为专利密集型的产品,每件产品给予企业1万元奖励。

十、附则

(二十一)本政策意见所涉及同类型或同级别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对获得上一级(档)同一内容的奖励,给予上一级(档)与下一级(档)的差额奖励。

(二十二)本政策意见所涉及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在科技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竞争性分配。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

(二十三)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当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不得享受财政奖励。

(二十四)本政策意见自2026年6月24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其他我县科技类政策、文件如与此意见冲突的,以此意见为准。本政策意见施行前未完成的项目可按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