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谷镇,机关各部门,委属事业单位,各驻区机构,委管企业:
现将《乐山高新区建设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拓展区若干支持政策》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高新区管委会
2025年12月31日
乐山高新区建设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拓展区若干支持政策
为深入贯彻部、省、市等相关文件精神,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做好《乐山高新区关于统筹全区存量孵化载体作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拓展区的实施方案》配套政策支撑,盘活存量孵化载体资源、提升利用效能,加速建成“工信部标准级孵化器”和“工信部卓越级孵化器”,制定如下政策。
一、适用范围
(一)入驻企业。一是入驻孵化器拓展区的企业须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定位,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须在乐山高新区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企业工商、税务、统计关系须在乐山高新区。二是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孵化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三是经申请同意被纳入乐山高新区国家级孵化器拓展区的企业。入驻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上三点要求,才可纳入支持范围。
(二)专业园区。一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自持可用于孵化的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二是有职业化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有相关产业背景、创业投资、企业管理等方面丰富经验。配备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三是经申请同意被纳入国家级孵化器拓展区的园区。专业园区需同时满足以上三点要求才可纳入支持范围。
二、支持政策
(一)提供场地租金补贴。企业入孵后,成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瞪羚企业的,经企业申请并认定合格后,对乐山高新区国家级孵化器收取租金标准(8元/㎡/月)超出部分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8元/㎡/月。其中,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的,补贴2年;新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瞪羚企业的,补贴3年。以上支持补贴在企业达到标准后于次年兑付给孵化载体业主(对不符合土地规划用途和未按照土地用途使用的孵化载体,支持资金于次年直接兑付给入驻企业),支持资金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二)加大园区专业运营力度。聚焦现有存量孵化载体延链补链,鼓励孵化载体业主引进具有创新资源导入能力、基金投资实力、成功运营管理经验的专业化机构或孵化载体业主自主运营存量孵化载体,并视运营成效给予孵化载体业主运营补助。
1.对园区新引进孵化企业不少于5家,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30%,上年度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3家以上;上年度新增工业升规入统企业1家以上,且园区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孵化载体业主,每年给予50万元运营补助;
2.对园区新引进孵化企业不少于10家,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40%,上年度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5家以上;上年度新增工业升规入统企业2家以上,且园区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孵化载体业主,每年给予80万元运营补助。
3.对园区新引进孵化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50%,上年度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7家以上;上年度新增工业升规入统企业3家以上,且园区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的孵化载体业主,每年给予100万元运营补助。
以上运营补助单个孵化载体业主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提升入驻项目质量。鼓励园区存量孵化载体业主对园区入驻企业进行专业化服务,并视运营成效给予孵化载体业主运营补助,单个孵化载体一年最多不超过30万元。
1.每新增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经认定后奖励5万元。已用于申请第二条运营补助的企业认定成果,不再纳入本条的奖励计算范围。
2.新增一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瞪羚企业,经认定后奖励10万元。
(四)加快载体能级提升。支持先行试点示范园区孵化载体业主或运营机构争创国省级孵化载体,相关政策按《乐山高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八条》执行。
(五)提供孵化资金支持。入驻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拓展区的创业企业(创业团队),均纳入乐山高新区创业孵化种子资金的支持范围,经评审合格后,按程序享受资金支持。
(六)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对国家级孵化器及拓展区内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给予实际支付利息的50%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保险、科技保险等方式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经认定给予企业实际支付利息、融资担保费、保险费的50%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推广使用创新券,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
(七)促进孵化载体功能优化。为强化国家级孵化器核心区研发功能,突出拓展区制造功能,实行“研发+制造”的双轮驱动模式,从核心区搬迁至拓展区的规上企业,自搬迁协议签订后给予连续2年最高不超过8元/月/㎡场地租金支持,支持面积不超过在核心区的现有场地租赁面积。鼓励区内国有公司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对搬迁入园企业给予租金减免、基础设施配套保障等政策,形成各园区协同发展效应。
三、附则
(一)政策兑现事宜由科技经信局牵头,会同创企服务中心统一集中受理和办理。
(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3年,由科技经信局牵头,会同创企服务中心承担具体解释工作,并制定评审管理办法。本政策与其他政策或规定不一致的,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不溯及既往。上级政策需由乐山高新区配套部分,计入本政策补贴内,不重复享受。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冲突的,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三)适用本政策的企业需同时满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与高新区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创业企业培育,不通过签订孵化协议入驻孵化器拓展区。
(四)适用本政策的园区需同时满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已享受招商引资政策尚在兑现期且协议指标未达标的企业建设的孵化载体,暂不纳入国家级孵化器拓展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