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 年 12 月 2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加快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推动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健全激发创新型制造的创新供给体系
1.对首次认定的战略性科技领军企业,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新雏鹰”企业,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 20 万
元、10 万元奖励;对首次上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再给予 30 万元奖励。
2.对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按年研发投入总量或增量分档分类给予支持。对经营规模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且年度研发投入额新增 200 万元以上的科技企业,按不超过新增额 5%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200 万元;对年度研发投入额 1 亿元以上的,直接给予 200 万元补助。对经营规模超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且年度研发投入额新增 500 万元以上的科技企业,按不超过新增额 5%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 300 万元;对年研发投入额 5 亿元以上的,直接给予 300 万元补助。
3.对创建类的杭州市概念验证中心,市本级给予 50 万元创建补助;对认定类的杭州市概念验证中心,按其年度服务绩效,市本级每年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补助。
4.对经认定的杭州市中试基地,按不超过中试基地上年度新增中试设备设施投入金额 20%的标准给予建设支持,最多连续支持三年,累计不超过 2000 万元;按不超过中试基地上年度对外服
务收入 30%的标准给予其运营补助,补助不超过 200 万元。
5.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不超过 1 亿元和 1500 万元支持。
二、升级以人工智能为核心引擎的智能制造体系
6.对经认定的领军型浙江数商、成长型浙江数商,分别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
7.鼓励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为主攻方向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对设备(含软件投入)审定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 20%的比例分类分档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
超过 5000 万元。每年遴选一批内生裂变项目,按照不超过设备(含软件投入)审定投资额 2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5000 万元。
8.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 20%的比例申领不超过 20 万元的“数改券”。
9.对经认定的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工厂梯度培育体系,每年从低到高逐级评定不超过 50 家、20 家和 5 家“AI 工厂”,分别给予不超过 80 万元、200 万元、500 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按进档差额执行。
11.每年择优评选不超过 10 家杭州市数字工程服务商,给予每家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
12.支持新能源技术产品应用,每年评选不超过 10 个标杆案例,对标杆案例按不超过自有技术产品和服务合同金额 20%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案例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
13.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分别给予不超过 100万元、50 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零碳(近零碳)工厂给予不超过 80 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绿色低碳园区给予不超过100 万元奖励。
14.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 5G 工厂,分别给予不超过 100万元、50 万元的奖励。
15.对通过国家相关测试认证并入选目录的北斗规模应用产品,每个产品型号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 100万元。
16.支持各区、县(市)引导整车企业智能化转型。对新量产上市的智能网联新能源乘用车、商用车车型给予分类分档奖励。对单个乘用车型首个完整年度产量分别超过 5 万辆、12 万辆、20
万辆的,由市本级给予所在区、县(市)不超过 500 万元、1200万元、2000 万元的进档奖励,对单个商用车型首个完整年度产量分别超过 1000 辆、3000 辆、1 万辆的,由市本级给予所在区、县(市)不超过 150 万元、450 万元、1500 万元的进档奖励,每个区、县(市)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 5000 万元。对整车企业新建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生产线量产后三年内整车产量累计达到 30 万辆的,由市本级给予整车企业所在区、县(市)不超过 3000 万元奖励(扣除单个车型首个完整年度产量奖励总额)。
17.对经省级认定的国际、国内、省内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
18.对经省级认定的首批次新材料,首年度累计销售额达到100 万元的,按不超过首年度累计销售额 1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不超过 300 万元。
19.对符合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且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 2%的新材料保险项目,按照首年度实际保费 90%的标准给予保险补偿,并从次年度开始逐年递减 10 个百分点,年度补偿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三年。已获得国家、省保费补贴的首批次新材料或已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用材料,不再享受市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
20.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三、做强链式协同的制造业主体培育体系
21.聚焦燃料电池系统及核心部件、新型动力电池、智能座舱、智能驾驶系统、网联通信系统、电子电器架构、汽车仿真测试设备、车身轻量化、车路云一体化、车用芯片等领域开展补链稳链强链。对上述领域补链稳链强链关键项目,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给予财政补助,或以产业基金“补改投”方式予以支持。其中,财政补助项目每年不超过 5 个,时间不超过 36 个月,财政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的 20%,单个项目不超过 1000 万元;通过产业基金“补改投”方式支持的比例不超过项目投入的50%,投资占项目单位的股比不超过 30%。
22.支持网络通信产业延链补链强链,鼓励网络通信制造业企业承接重点产业链核心配套项目,每年支持项目数量不超过 5个,符合一定条件的,按不超过项目当年交付总量 0.6%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年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 1.8 亿元。
23.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10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4.对首次上规纳统的工业企业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规后连续 3 年保持在规的再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5.对获得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组织,分别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6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20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四、拓展契合新型工业化的产业空间体系
26.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用途前提下,企业对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开发强度、增加建筑容量、开发地下空间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27.支持土地使用权人将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由 7%提高到 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 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28.对首次认定为浙江省五星级、四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不超过 300 万元、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优化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生态体系
29.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钱江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的人员,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和 3 万元的资助。
30.对企业新入选的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给予不超过 500万元补助。
31.工业用地出让价款在确保首期缴纳比例不低于 50%的前提下,剩余价款可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1 年内缴清。
本政策措施自 2025 年 12 月 29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30 年12 月 31 日,由市经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具体操作细则由各牵头职能部门另行制定。除第 16 条外,其余政策措施涉及资金由市和各区、县(市)按财政体制共同承担。本政策措施与各级同类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上级政策有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