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质量标准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实施。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29日
浦江县质量标准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扶持办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以新发展理念引领改革,立足新发展阶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推动高质量发展激励约束机制,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浦江县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关于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论述,坚定实施“工业强县”发展战略,培育建设具有浦江特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根据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打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入贯彻〈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金华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金华市加快推进标准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发〔2022〕35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政策意见》(金政发〔202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质量领域
1.实施质量品牌竞争力提升工程。对首次获得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25万元;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50万元、40万元;由各级政府提名奖(创新奖)评选为质量奖的企业给予差价奖励。对新认定“浙江精品”的产品,奖励20万元。对主导制定“浙江制造”标准并通过“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标“浙江制造”标准通过“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自我声明等方式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授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浙江制造”首张国际认证多国证书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
2.建设高水平质量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列入省级重点平台名单并通过验收的,每个平台给予其运营单位10万元奖励(若平台为多家联合运营的,由联合体共同协商分配)。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企业实验室,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省级部门发文确定的小微企业质量管理提升行业类别内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小微企业,自认证通过后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1年以上,奖励0.5万元。大力推进质量、环境等管理体系认证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及新兴产业方面的广泛应用,对通过绿色产品(双碳)认证的单位,首张证书给予5万元的奖励。
二、标准领域
3.鼓励企业标准化发展。对主导(排名第一)制(修)订并正式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8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排名第二或第三的参与单位,按照主导制(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30%给予奖励(如第二名、第三名均为本县的,则平均分配),排名第四到第十的参与单位按10%给予奖励(如有多家本县的参与单位,则平均分配),主导制定标准的企业为浦江的,则参与的不予奖励,浙江制造标准参与单位不予奖励。主导制定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首次评定为“浙江标准”的,奖励5万元。单个单位每年参与制(修)订各级标准的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不受此限。对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申报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获得AAAA级(国家级)、AAA级(省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实施满一年、并通过县市场监管局组织的技术审查的团体标准,给予牵头制定的行业协会5万元奖励,单个行业协会每年团体标准制修订奖励不超过15万元。对新设立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的组织给予80万元的奖励;新设立分技术委员会(SC)的组织给予50万元的奖励;新设立工作组(WG)或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组织,给予30万元的奖励。
三、知识产权领域
4.鼓励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对入选市级高价值专利平台和项目培育的,验收完成后,分别给予20万元/家、10万元/家的补助。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先行先试,成功登记数据知识产权的,按每件给予1000元的资助,同一主体每年补助不高于2万元。对首次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单位、新认定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成功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5.鼓励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家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通过贯彻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ISO56005)评价一至五级认证的企事业单位,按级别给予补助,一级补助10万元,评价每提高1级,补助增加5万元。通过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逐年补助贯标认证费用,仅补助第一个认证周期,累计不超过5万元。对获中国专利(包括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新获评省知识产权大奖的,奖励50万元;对新获评浙江省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6.鼓励知识产权运用。企业获得专利权、商标权、数据知识产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并按期正常偿还贷款的,发明专利质押给予不高于上年末一年期贷款LPR的80%贴息补助、其他权种质押均给予不高于上年末一年期贷款LPR的50%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高于20万元。非纯专利权、商标权、数据知识产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仅补助专利权、商标权、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的贷款部分。企业购买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保险,按年度保费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万元。对新组建的省级知识产权联盟,奖励20万元。对新承担省级、市级专利导航项目或知识产权预警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7.鼓励知识产权保护。对在国内(含港澳台)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维权胜诉的企业,按照司法判赔金额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在国外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或在国外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按其维权代理费的25%予以补助,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他国家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我县聘请的知识产权调解机构(单位),开展公益性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且成功结案的,每件补贴300元。
四、其他注意事项
1.企业因发生安全生产与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因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当年度享受本办法所列各项奖励和补助的资格。
2.本政策适用于2025年度,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中若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措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