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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泽国镇扶持农业发展若干奖励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 温岭市泽国镇人民政府

申报日期:2024-01-01 ~ 待定 查看原文

0.2万~2万

补贴详情

各办公室、管理区,各村(社区):

为实施乡村振兴和科技兴农战略,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健全强农惠农政策体系,协调城乡统筹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按照稳粮增收、提质增效、创新驱动的总要求,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泽国镇扶持农业发展若干奖励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岭市泽国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9日

泽国镇扶持农业发展若干奖励政策

为深入贯彻中央乡村振兴战略部署,有效提高政府奖补资金对乡村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特制定此政策。

第一部分  土地资源集约利用

第一条 鼓励各村统一规划农业产业,土地整片、整村流转,发展规模农业,保障粮食安全。

第二条 各村农户土地经营权委托村流转,并签订委托流转协议五年以上,成片、成块土地面积50亩以上的,给予村集体每年100元/亩的奖励,当年流转的其中10元/亩可给村具体经办人员作为工作奖励。

第三条 土地流转后种植连作稻的,给予村集体每年100元/亩的奖励。

第四条 种粮大户与村集体签订承包协议5年以上并种植连作稻的,给予种粮大户每年20元/亩的奖励。

第二部分  粮食生产安全保障

第五条 种植优质早稻50亩及以上,且稻谷交售粮食收储公司400公斤/亩以上的,凭交售单粮食功能区范围内给予奖励150元/亩,粮食功能区范围外的给予奖励50元/亩。

第六条 种植水稻50亩以上的户,由镇组织人员开展GPS实量,发现弄虚作假、虚报面积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经市认定的旱粮生产基地(旱地或水田连片):种植大小麦面积50亩、油菜面积20亩及以上的农户,给予奖励50元/亩;玉米、大豆、蚕豆等旱粮作物,种植面积50亩及以上的农户,给予奖励50元/亩。

第八条 购买商品有机肥、配方肥凭购买发票给予补助50元/吨。

第三部分  现代农业技术培育

第九条 本镇种粮的规模户(单季50亩及以上)购置享受国家农机补贴后的农业机械价值在4万元以上8万以下的补助0.5万元/台、8万元以上的补助1万元/台。

第十条 本镇种粮的规模户、开展质量追溯的示范性家庭农场,新购置机动喷雾机凭购机发票补助50%/台、新购置微耕机、粉碎机的凭购机发票补助30%/台(最高补助0.5万元/台)。

第十一条 购机保有量明显超过种粮规模的不予补助。

第十二条 严禁一台机械多地申报补助,一经发现取消本镇的一切农业线奖励、补助。

第十三条 新引进“500精英计划”A、B、C类,特聘专家、博士、硕士及同档次人才的,每例分别给予引进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10万、5万、2万、1.5万、1万,挂牌成立人才工作站并实质性运作的,增加50%奖励。

第四部分  农业品牌化、现代化发展

第十四条 对当年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其中一项,一次性奖20万元;首次获得农业农村部有机食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省农博会金奖、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其中一项,一次性奖2万元;首次获得省无公害农产品(或产地)、农博会银奖、台州市级著名商标、台州市级名牌产品、浙江农业之最冠军其中一项,一次性奖1万元。通过复评的按上述同一标准的50%奖励。

第十五条 新注册农产品商标一个,当年奖0.3万元;对当年获得公开发明专利的,每项奖励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奖励0.2万元。

第十六条 当年新创建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项目,经市综合验收小组认定并验收合格后,按市、镇二级总补助为项目审核价的2/3执行(已列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的农机具不再享受项目补助)。

第十七条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参加各级农业博览会。参加省级及以上补0.5万元,台州市级补0.3万元,温岭市级补0.2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企业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地区级,一次性奖2万元、1万元、0.5万元;通过复评的一次性奖0.5万元、0.3万元、0.2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合作社开展规范化建设。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达到或保持A级的奖0.5万元,B级奖0.3万元,C级奖0.2万元。

第二十条 鼓励农户农产品检测,对工作人员到田间抽检的农产品按10元/次补助给农户,抽检产品超过5个的再加10元;农户将农产品送至镇检测室检测的,一个品种按20元/次,每增加一个品种加10元。以上两项采用平时记账,一年一结。

第二十一条 粮食功能区范围外果蔗种植户、保障型蔬菜基地新建钢架大棚种植果蔗、蔬菜,单栋的每年补助1.5元/m²、连栋的每年补助3元/m²(棚内面积4000m²、投资额1.3万元/亩及以上、单栋棚宽度8米),连补3年,市立项目除外。

第五部分  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新建渠道、砂石机耕路(需经自规部门认定合规后建设)、机埠、下田埠农田基础设施项目5万元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后,粮食功能区范围外的按建设工程额的50%给予补助,粮食功能区范围内或经村集体统一经营权土地流转后区域内种植水稻的按建设工程额的90%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 农田机耕路硬化(厚度15cm以上、宽度不超过3m)需经自规部门认定合规后建设。对服务农田为连续种植水稻2年以上且服务面积在50%以上的,按建设工程额的50%给予补助、粮食功能区范围内的按建设工程额的60%给予补助;其他区域建设按工程额的20%给予补助。

第二十四条 农田沟渠修复按实际修复面补助80%。

第二十五条 以上三条项目报镇农办审核批复后组织实施,通过设计、预算、进入镇招投标中心招标的项目工程额按工程结算价计算,村级自行组织的项目按立项审批表沟渠结算最高上限价计算。当年预算不足以支付的,列入下一年预算。

第二十六条 市立项的除市级以上承担资金外,超出部分资金按建设区块镇、村分担,粮食功能区内的镇分担90%,粮食功能区外的镇分担50%,工程完工结算后各村将分担资金汇入镇财政。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市农水局疏浚计划并验收通过的,疏浚实施主体为镇人民政府的,村落实弃土场地按3元/立方米补助;疏浚主体为村的按6元/立方米补助。

第二十八条 按照镇森林防火规划要求,开展防火隔离作业的村,经镇验收合格后当年按40元/米补助,以后每年清理的按20元/米补助(作业要求:宽20米、清理地表柴草、整理树木林下枝条)。

第六部分  田园综合体建设

第二十九条 村(社)及经营主体对住宅及空闲农房进行盘整安置,实际投入资金30万元以上且正常经营的,按照1.2万元/间标准对村(社)进行额外奖励,对于承租10间及以上民房新建农业、农旅或涉农相关产业,实际投入资金50万元以上且正常经营的,给予村(社)1.2万元/间奖励,给予经营主体每间1.5万元奖励(相关项目需事先报农办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条 新增投资立项在500-1500万元的农业项目及产业融合项目,自统计入库金额超过500万元起,给予实际投资金额1%的奖励;1500-3000万元的,给予实际投资金额1.5%的奖励;3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实际投资2%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该奖励可与其他扶持补助项目同时享受。

第七部分  奖补资金管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奖励,应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本通知规定的奖励,上级主管部门对立项、审批和验收有要求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未规定的,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级有关部门文件明确规定的项目和虽无文件但补助金额在1万元以下凭票据和其他书面凭证即可认定真实性的项目,由经发办农业线审核。其他补助均由经发办农业线牵头,报镇工程建设验收组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踏看验收后,根据有关票据、合同及其他书面资料共同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三条 上述同一项目不重复计奖。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配合农产品生产事故调解的取消一切奖励、补助,发生劳资纠纷的推迟奖励、补助发放,直至调解结束发放。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泽国镇政府有关扶持农业的奖励政策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