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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松山湖科技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申报日期:2025-09-26 ~ 2027-12-31 查看原文

3万~6万

补贴详情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东莞松山湖科技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新技术 业开发区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5年9月18

东莞松山湖科技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1310”工作部署和省市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全过程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科技产业互促双强,支持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松山湖科学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需资金纳入松山湖科技创新局部门预算,根据每年预算安排情况执行。鼓励获得本办法资助的企业扎根松山湖发展,持续享受松山湖的营商服务和政策赋能。

第三条松山湖科技创新局是具体执行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松山湖的区域范围包括松山湖高新区和松山湖科学城。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本办法面向法人单位及个人组织申报,申报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实际经营地在松山湖,已登记注册的企业、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学校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为“松山湖单位”。第十一条第(三)款申报对象为在松山湖单位任职且获得技术经理人资格的个人。

(二)按要求完成火炬统计等各项科技统计工作,近两年没有拒报情况,且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1.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2.本办法申报通知发布年度前2年的1月1日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环保、节能、社保、安全生产、住房公积金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相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没产品。其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没产品是指单次处罚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没产品价值金额合计10万元及以上。

3.本办法申报通知发布年度前2年的1月1日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不含单次3000元及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4.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

信企业名单。

5.逾期未按要求足额退回财政资金。

6.经松山湖管委会研究认为不应予以资助。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技术合同是指已经相关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合同。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及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科普阵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属于财政全额供养单位。(二)有稳定的科普工作团队,包括科普策划、开发、管理和实施等方面人员。(三)经常性开展科普活动,并保证活动频率及活动规模。(四)有相应的软硬件设施。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科普活动是指围绕科技创新、健康卫生、生态环保、节能减排、应急医疗、质量安全、科学文化等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针对青少年、产业工人、居民群众、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开展的科普宣传、科普讲座、技能培训、知识竞赛等促进公民科学素质提高的活动。

本政策所指科普活动不包括技术研发交流、展厅接待、政策宣讲、文化艺术、论坛(包括论坛、峰会、年会以及其他具有论坛性质的会议活动)以及商业性科普(即收费性质)等活动。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十条 支持社会资本赋能成果落地

支持科技成果在松山湖落地转化,对注册时间不超过5年,成功引入风险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上市企业或上市企业全资子公司入股,且已到位资金不少于50万元的科技企业,按已到位资金的 $10 \%$ 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科技成果向企业转化

鼓励科技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及技术经理人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给予以下支持:

(一)鼓励高校及科研机构向非关联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并签订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按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 $3 \%$ 最高奖励20万元。

(二)支持规上科技企业与非关联高校、中国科学院及下属研究所、国家或省实验室、松山湖内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签订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 $10 \%$ 最高奖励20万元。

(三)支持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广东)建设,壮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队伍。被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广东)考核评定的中、高级技术经理人和国际注册技术转移经理人(RTTP),促成松山湖企事业单位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合同的,按认定的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 $3 \%$ 最高奖励3万元。

第十二条鼓励企业科技成果应用

鼓励注册时间不超过5年的科技企业,向国内外上市企业或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企业(含上述两类企业全资子公司),推广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或采购订单实际交易额的$20 \%$ 最高奖励2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鼓励企业申报认定高企,对当年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高企,分别奖励6万元、3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支持高企、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内部研发费用1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给予研发投入补助,标准如下:

(一)上年度内部研发费用5000万元以上(含),补助50万元。

(二)上年度内部研发费用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补助30万元。

(三)上年度内部研发费用100万元(含)至2000万元,且内部研发费用同比增长 $5 \%$ 以上(含),按上年度内部研发费用的$5 \%$ ,最高补助10万元。

根据本政策年度预算总额安排,本条款可按统一比例对资助金额进行下调。

第十五条 支持产业技术攻关

支持松山湖单位承担“国家科技创新2030一一重大科技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军队、省国防重大专项和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对单个项目到账立项资助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单位给予奖励,标准如下:

(一)按到账立项资助金额的 $10 \%$ ,对牵头承担国家级、省级项目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300万元、100万元;对参与承担国家级、省级项目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20万元。

(二)按到账立项资助金额的 $5 \%$ ,对牵头承担国家级、省级项目的高校、科研机构,分别最高奖励300万元、100万元;对参与承担国家级项目的高校、科研机构,最高奖励50万元。

奖励资金分两期拨付:在本办法实施期间,项目通过中期评估,拨付 $50 \%$ 奖励资金;项目通过验收,拨付余下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支持研发机构建设

(一)支持规上企业建设境外研发机构,对经商务部门备案的境外研发机构,按每个机构5万元的标准奖励所属企业,每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 20万元。

(二)支持松山湖单位申报认定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标准如下:

1.新认定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每家奖励1000万元。

2.新认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每家奖励150万元。

同一研发机构从省级跃升至国家级的,按照“就高补差"方式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支持概念验证中心及中试平台建设

(一)对获得国家、省概念验证中心或中试平台认定的单位分别奖励 50万元、30万元。同一平台从省级跃升至国家级的,按照“就高补差”方式给予奖励。

(二)对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或中试平台,按新

购科研仪器设备额(不含税,单台设备原值不低于10万元)的 $10 \%$ 给予补贴。国家、省、市级平台所属单位分别累计最高补贴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

(三)对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的平台,按新购设备购置额(不含税)不高于 $20 \%$ 的比例给予最高补贴 2000万元:

1.符合松山湖 $^ { 6 6 } 1 { + } 4 { + } 1 { + } \mathrm { X } ^ { 3 9 }$ 产业体系领域;

2.达到市级以上中试平台认定建设标准;

3.新增固定资产投入不低于1亿元。

第(二)(三)款按照“就高补差”方式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比例按照年度资金预算规模、申报项目数量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第十八条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先争优

对市级及以上孵化器进行评比,对总评分排名第1一3名的孵化器分别奖励100万元、70万元和50万元,对排名第4一6名的孵化器各奖励10万元。

第十九条 支持科技企业融资发展

对获得信用贷款或融资担保贷款的科技企业,按一定比例给予贴息支持。具体以松山湖管委会出台的相关金融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支持企业投保科技保险

对投保科技保险的科技企业,按实际支付保费的一定比例给予

补贴。具体以松山湖管委会出台的相关金融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构建政策型基金体系

鼓励“投早投小投硬科技”,设立松山湖种子基金、天使基金,对符合松山湖 $^ { 6 6 } 1 { + } 4 { + } 1 { + } \mathbf { X } ^ { 3 9 }$ 产业体系领域的项目,由松山湖政策性基金按基金管理办法进行投资。

第二十二条 鼓励前沿科学研究和自由科学探索

松山湖管委会每年安排不少于1500万元,参与组建“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东莞市联合基金”,资助科研人员开展前沿科学研究和自由科学探索。基金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执行。

第二十三条推动科学普及

(一)鼓励学校聘请高层次科技人才担任科学副校长。对经教育部门备案聘请科学副校长的中小学和幼儿园,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工作经费补贴。经费用于开展科学教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包括科普讲座、科学实验、科技竞赛等。

(二)科普阵地品质提升奖励。鼓励科普阵地发挥资源优势,加强高质量科普创作,开发并举办科学、新颖、高水平的科普品牌活动,按科普阵地活动成效进行量化评比,评定一、二、三等级各2家、3家、5家,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二十四条对科技创新、产业技术发展等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项目,由管委会研究加大支持。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二十五条 申报组织

本办法每年集中申报,申报通知在松山湖管委会官网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受理审核

松山湖科技创新局负责受理和审核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的,申报对象应按要求进行补充或更正。科技创新局可根据实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申报材料审核或评审工作、开展现场考察或组织答辩,形成拟资助项目清单。

第二十七条征求意见及社会公示

经审核形成的拟资助项目清单,须征求松山湖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进行社会公示,社会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由松山湖科技创新局进行处理及答复。

第二十八条 报批审定

松山湖科技创新局结合职能部门意见及社会公示情况,将拟资助项目清单报请松山湖管委会审定。

第二十九条资金拨付

根据松山湖管委会审批结果,松山湖科技创新局向松山湖财政国资金融局提交资助资金拨付资料,松山湖财政国资金融局按程序及时拨付资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获得本办法资助的单位,应按照有关会计法规制度做好财政资助资金的账务处理,妥善整理、保管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获本办法资助的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并追缴已拨付的或违规使用的财政资助资金,同时取消其3年内申报松山湖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申报资料骗取财政资助。

(二)截留、挤占或挪用财政资助资金。

(三)资助项目涉及剽窃或侵夺他人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

(四)同一项目重复申领松山湖同类资助,或同一经费支出多头记账骗取财政资助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松山湖单位在2021年1月1日之后承担由国家科技部或广东省科技厅立项的科技项目,在本办法实施期间通过中期评估或通过验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标准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相关条款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以上位法和制定主体层级较高的文件内容为准。本办法与松山湖管委会出台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同一项目“就高补差”原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松山湖科技创新局会同松山湖财政国资金融局做好本办法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本办法修订或延续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松山湖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本办法的项目纳入本办法资助范围。《东莞松山湖支持技术研发实施办法》(松山湖发〔2024]7号)、《东莞松山湖科技企业培育实施办法》(松山湖发[2024]

8号)、《东莞松山湖促进源头创新实施办法》(松山湖发[2024]9号)、《东莞松山湖营造创新环境实施办法》(松山湖发[2024]10号)、《东莞松山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松山湖发〔2024]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