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
申报日期:2025-10-15 ~ 2027-12-31 查看原文
2万~50万补贴详情
各开发区、太湖新城管委会,各镇、街道(场)政府(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公司:
《关于促进吴中区知识产权、质量标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五届区委第138次常委会议和五届区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4日
关于促进吴中区知识产权、质量标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强国战略、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的各项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两个强区”建设,不断促进知识产权赋能、质量强基、标准引领,持续激发创新活力,深度赋能产业发展,结合吴中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鼓励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1.激励典型示范创新活力。对获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全球奖的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奖励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不超过4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上述政策对属于区重点产业的企业,奖励金额增加30%)。对获得江苏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和发明人奖的专利权人,分别奖励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获得苏州市优秀专利一等奖、二等奖、优秀外观设计奖、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的专利权人,分别奖励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
2.加强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支持企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其他途径在国(境)外开展专利布局,获得美国、欧洲、英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每获得一个国家(地区)授权,奖励不超过3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授权的,每获得一个国家授权,奖励不超过1万元,同一件专利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通过马德里协定注册国际商标,每件奖励不超过1万元;每年度注册在5件或5件以上、并且延伸国总数达10个国家或地区,再奖励不超过5万元,每个企业每年度奖励不超过20万元。
3.推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对获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企事业单位,满10件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超过10件每件再给予不超过1000元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二、促进知识产权强企培育
4.推进商标品牌培育工程。对新获得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奖励不超过20万元。经行政部门首次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每件奖励不超过100万元。组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进计划项目,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支持。
5.推进知识产权示范引领建设。对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对属于区重点产业的企业,奖励金额增加30%)。
6.加强领航企业培育。对于高价值专利占比超过35%的知识产权成长型及以上企业,有效发明专利3000件、1000件、500件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一个自然年度新增发明专利50件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纳入重点产业专利池管理的高价值专利,每件给予不超过5000元奖励,同一企事业单位每年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7.实施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工程。对首次获得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的产品,每件给予不超过2万元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品计划项目,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支持。
8.推进知识产权入库企业培育。对获评苏州市知识产权成长型、优势型、引领型企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该政策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对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23)的企业奖励不超过2万元,对首次通过复核的企业奖励不超过3万元,对首次通过省绩效评价的企业奖励不超过2万元。
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9.加大知识产权维权力度。企业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开展国内知识产权维权,获得胜诉或实际获益的,按照纠纷中实际支付的法律费用和官方费用(含诉讼费、公证费、查档费、无效请求费),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补贴,每件案件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企业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维权,获得胜诉或实际获益的,对于维权过程中实际支付的法律费用和官方费用(含诉讼费、公证费、查档费、无效请求费)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补贴,每件案件补贴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10.加大知识产权保险支持力度。企业购买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的,按实际支出保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四、促进知识产权服务强链
11.加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试点园区,分别奖励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对获批的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试点园区,分别奖励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对获评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试点学校)的,分别奖励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于新获批建设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每家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获批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并正常提供公共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资金扶持。对于新建成的知识产权工作站,根据实际运营成效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12.大力扶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加快优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力度,根据产业带动效应给予阶梯式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3.加大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扶持。法律服务机构代理区内企业知识产权案件获得胜诉或实际获益的,每一案件给予机构不超过2万元补贴,每家机构每年度补贴不超过20万元。
五、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支撑体系
14.实施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对获批国家、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的,分别奖励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围绕吴中区重点产业组织实施产业专利导航分析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开展专利导航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
15.推动知识产权数据库运用。对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强企培育成长型及以上企业,购买知识产权数据库且当年度有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购买金额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万元。
16.加大知识产权金融支持。以专利、商标作为主要质押物开展融资的企业,对产生的评估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每单限额2万元;对实际支付利息给予不超过30%的补贴,每笔融资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对运用知识产权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或原始权益人,给予利息、税费、担保费及相关服务费不超过50%的一次性补贴,同一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17.推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对引进或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资金支持。引进区外发明专利的企业,根据交易实际发生金额给予不超过3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支持不超过50万元。受许可国内外专利的企业,按照受许可合同金额给予不超过1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支持不超过50万元。
18.壮大知识产权人才队伍。新引进或新获评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的,每人奖励不超过10万元;新引进或新获评江苏省知识产权领军、骨干人才的,每人分别奖励不超过5万元、1万元。引进人才新获评姑苏特聘人才A、B、C三类,每人分别给予不超过2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安家补贴,区级承担经费参照上级资金渠道由人才专项经费列支。新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奖励不超过1万元;取得律师资格、专利代理师“双证”的,每人奖励不超过3万元。新获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中级职称、知识产权工程师结业证书的,每人分别奖励不超过5000元、2000元、1000元。
六、推进质量标准体系建设
19.鼓励企事业单位创新质量管理方法。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推行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争创中国、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质量奖。当年获评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当年获评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当年获评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苏州市质量管理优秀奖、苏州市质量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以上多个奖项的企事业单位,按“就高不叠加”原则享受,每家企事业单位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社会团体参照执行。
20.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质量品牌建设。对新通过“江苏精品”认证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新通过“苏州制造”品牌认证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新通过“苏州制造”品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万元;对新通过节能产品、低碳产品、绿色产品、内外贸“同线同标同质”产品等品牌认证、评价或审核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不超过3万元。前述体系、品牌建设,按通过情况分别奖励。
21.鼓励企事业单位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当年获评江苏省质量信用AAA等级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当年获评江苏省质量信用AA等级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万元。
22.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质量提升微创新。对获得苏州市质量提升微创新成果竞赛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的团队分别奖励不超过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23.鼓励企事业单位强化检验检测认证能力建设。对面向服务于吴中区重点产业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机动车检测、建设工程类检测除外),新通过CMA资质认定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万元。
24.鼓励企事业单位主导和参与标准制定。对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的单位,分别给予每项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的单位,根据国标委证明文件或起草单位排名,第二至第五位分别按照主导标准制定的奖励标准的60%、40%、20%和10%予以奖励,参与制定多项标准的,每家企业每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50万元。所有标准修订项目的奖励额度均按相应标准制定项目的60%执行。
25.争创标准创新贡献奖。对主导标准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标准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按授奖单位排名,第二位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8万元、12万元的奖励,第三位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2万元、8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单位,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26.积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的企事业单位,分别奖励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
27.加强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推动企业深入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对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国际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国际专业标准化工作组召集人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每项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全国专业标准化工作组(组长单位或牵头单位)、地方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每项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28.加快标准化服务机构、综合服务平台的培育。对服务我区企事业单位的标准化服务机构,开展标准化活动且经评审成效良好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为区内企事业单位提供国内外标准信息、技术壁垒预警信息、标准研制指导、标准体系构建等服务的标准化综合服务平台,经评审成效良好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承办国际、国内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29.建设标准化人才高地。对担任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主席(或副主席)、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注册专家所在的工作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奖的人员,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对上级评定的优秀标准化工作者,给予不超过5000元奖励。
七、附则
30.本措施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由吴中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承担具体的解释工作,具体操作细则由区市场监管局另行制定。对于已经依据市、区其他政策措施获得过资金奖励的项目,以及符合本措施多条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相关政策若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上级要求执行。
31.本措施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区、镇(开发区、太湖新城)按4:6分担。区级补助资金下达各板块后,由属地具体负责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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