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望江县支持质量提升及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政策十条的通知》已经县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望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望江县支持质量提升及知识产权
高质量发展政策十条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质量强县战略,促进企业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迈上新台阶,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在原有奖励政策的基础上,补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质量品牌提升
第一条 对新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在省奖励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市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在市奖励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县政府质量奖、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 对获得“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食安安徽”品牌单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全国名特优新”、“特质农品”、“皖美农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单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食品生产示范企业、食品生产示范小作坊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创建省级、市级、县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企业(组织),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CMA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当年获得国际标准体系认证的,每一单项给予1万元奖励。
二、支持知识产权发展
第三条 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专利权人,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驰名商标企业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核准注册的马德里商标,每件给予5万元奖励;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的,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着力培育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成功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专利权人对新授权的发明专利实施有效运用和保护且一次性交清五年专利年费的,每件给予0.8万元奖励;对当年授权发明专利5件及以上的企业,再给予1万元奖励;对专利权人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每件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个国家或地区)。
第六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投入、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逐年增加,无非正常申请行为,且当年申请发明专利10件(含)以上、5件(含)以上的,分别认定为知识产权优秀单位、优良单位,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奖励。
第七条 对当年代理本县发明专利30件(含)以上且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10件(含)以上的,给予代理机构授权发明专利每件0.3万元奖励。
第八条 对企业以知识产权(商标权或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给予0.5万元奖励;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0.8万元奖励;对我县专利权人在国内(含港澳台)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维权胜诉的,给予司法判赔金额的20%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支持企业核心竞争
第九条 对企业主导制定当年颁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修定上述标准的减半奖励。
四、支持缺陷产品召回
第十条 县内企业主动实施该企业生产的缺陷产品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由主管部门核定实际召回产品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的10%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2万元。
五、附则
1.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质量事故、群体事件以及有欠税欠费欠薪和失信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2.对不履行缺陷产品召回义务的企业,不享受该政策。
3.除具体条款明确外,省、市、县同一政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4.本政策执行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5.本政策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