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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科学技术局日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构建一流科技创新生态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 日照市科学技术局

申报日期:2025-08-15 ~ 待定 查看原文

5万~10万

补贴详情

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构建一流科技创新生态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日照市科学技术局 日照市财政局

2025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构建一流科技创新生态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落实《关于加快构建一流科技创新生态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政策》(简称《若干政策》),明确《若干政策》中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构建高效协同的科技创新政务生态

1.市区(县)共建一批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专业园区),由区县先期建设,鼓励引进资源导入能力强、产业孵化经验丰富的高层次专业运营团队,在运营期内达到相关约定条件的,连续三年按照实际支付运营经费的30%给予支持,累计最高200万元。鼓励各区县、相关单位到创新创业活跃地区联合专业孵化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大学科技园等合作建设飞地孵化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支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鼓励企业、高校院所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推出更多优质科技成果。对获评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和二等奖的项目(个人),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获评山东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和个人,按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额度的50%给予第一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奖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构建产教融合的科技创新人才生态

3.积极选派科技特派员、科技专员、科技副总到企业开展服务,对服务成效明显、表现优秀的科技特派员、科技专员、科技副总,支持其协同企业申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人才项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构建梯次培育的科技创新企业生态

4.推动规上企业“高新化”、高新企业“规上化”,对首次认定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0万元一次性补助。(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鼓励使用创新券,对中小微企业,以及入驻省级以上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创业(创客)团队,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在省财政补助(省财政直管县60%、其他地区40%)基础上,市级财政补助20%,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单位,在省补助基础上,给予其服务总额20%的补助,同一供给方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开展企业试点工作,对纳入试点的企业择优给予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支持,引导企业持续增加研发投入。对享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层面按照1∶1配套支持,其中,对连续两年研发投入超过500万元且较上年度增长超过10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用于研发投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快推动全市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方式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企业积极申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按照省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给予配套支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鼓励孵化载体进行创新主体培育。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及以上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等孵化载体,每年度新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补助5万元,每个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构建多元赋能的科技创新金融生态

9.探索设立股权投资风险准备金,市财政统筹预算资金1000万元,对于投资机构针对我市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企业优质项目进行的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在首轮投资(并购资金除外)中因投资失败造成的损失,符合尽职免责条件的,按照不超过首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投资损失补偿(补偿额度不高于投资损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鼓励国有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对于投资成立5年内的初创企业,且聚焦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领域和新能源、低空经济等未来产业领域的项目,在前5年投资期内,相关资金的财务成本在年度考核时视同完成利润,由考核部门予以认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1.落实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和贷款贴息政策,单户企业纳入风险补偿备案的贷款余额不超过2000万元。对备案科技成果转化贷款中的不良贷款,按照本金损失给予与省级相同比例的风险补偿,市、区县(功能区)两级按照5∶2比例分担。对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备案企业任选一笔纳入备案并按时还本付息的贷款,由省财政按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40%给予企业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最高贴息50万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激励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贷款由人民银行按贷款本金的60%给予再贷款支持。(市科技局、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构建开放协同的科技创新合作生态

13.建立“一链一高校、一链一专家团、一链一首席专家”工作机制,精准链接高校、科研团队服务资源,对向产业链提供服务的专家和首席专家,根据服务质效择优参照市专家费标准给予补助。与企业开展联合技术攻关的专家团队形成课题,优先给予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产业链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支持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合作,针对关键核心技术进行攻关,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专家团队签订的且实际支付金额5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按项目实施成效给予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经费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10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支持200万元,与该项目所申报的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不重复支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对举办或承办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科技合作交流和人才交流活动,取得较好效果的,根据费用支出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对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重大科技活动中获奖的单位,按获奖等级给予最高20万元资金支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农高区、科技园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概念验证中心、院士工作站等平台,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用于支持科技研发及服务活动。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给予最高10万元支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构建全链贯通的科技创新研发生态

(一)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17.聚焦传统产业焕新、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育强,以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突破、重大创新产品研发和重大创新成果转化示范为重点,支持实施若干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引领性、突破性和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可申报重大科技创新专项,给予每项最高300万元资金支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建立市级项目储备库,分为工业类、农业海洋类、社会发展类、科技合作类、软科学等五个领域进行组织,开展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对列入市重点研发计划的项目,给予每个项目最高50万元支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深化揭榜挂帅攻关模式,对采用揭榜挂帅方式组织实施且单个项目科技投入总额不低于200万元的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科技投入总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200万元;其中,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项目科技投入总额不低于100万元,按照不超过项目科技投入总额的30%给予资金支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实施新品种培育补贴制度,对选育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通过国家级审定(登记)的优良品种(品系),未获得财政资助的,按研发投入情况及项目实施效益,择优给予研发主持培育单位最高20万元支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突出原始创新,聚焦科学前沿,强化需求牵引,注重学科交叉,支持自然科学及自然科学交叉学科领域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等,对主持国家级、省级自然科学基金的项目,分别给予依托单位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支持,用于奖励项目团队。(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坚持面向基层、服务民生,通过科技创新与技术引领,在社会管理、城镇化发展、环境保护、人口健康、公共安全等民生公益领域开展关键技术研究开发,进一步提升科技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和服务社会建设的能力。(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搭建高能级创新平台

23.积极谋划布局高能级平台。对新筹建或参与重组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山东省实验室实行“一事一议”支持。对新获批牵头建设的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在建设期内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用于平台建设。鼓励市内企事业单位积极引进高水平科研院所、高能级平台等落地我市,对引进单位经市委科技委研究确定后给予“一事一议”支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强化创新平台建设。对参与重组的山东省重点实验室,每年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临床医学中心和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择优按照市重点研发计划(竞争性平台项目)给予支持,最高50万元,优先推荐申报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每个平台不重复支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执行。同一企业符合以上多项支持政策标准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补助。本文件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