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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秭归县推进质量强县工作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 秭归县人民政府

申报日期:2024-01-31 ~ 待定 查看原文

0.5万~5万

补贴详情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秭归县推进质量强县工作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秭归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1日

秭归县推进质量强县工作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县战略,提升自主创新、科技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实施精品名牌创建、科技创新和标准创新取得相应成果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条名牌创建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奖励60万元;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奖励30万元;获得长江质量奖的,奖励30万元,获得长江质量奖提名奖的,奖励20万元;获得三峡质量奖的,奖励20万元,获得三峡质量奖提名奖的,奖励10万元。

(二)获得“湖北精品”称号的,奖励20万元。

(三)首次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奖励5万元;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分别奖励2万元;首次获得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分别奖励5000元。

(四)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质量管理小组成果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

(五)获得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奖励30万元;获得楚天杯奖或省级优质工程奖的,奖励10万元。

(六)获得中华老字号、湖北老字号、宜昌老字号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

(七)获得全省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的,奖励2万元。

(八)首次被省级民政部门评定为3-5级养老机构、市级民政部门评定为1-2级养老机构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九)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履行政府职能的群团机构组织的评选活动中获国家金奖、国家银奖(或省级金奖)、国家铜奖(或省级银奖)、省级铜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

第四条标准创新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对产品标准以外的其他技术标准按照产品标准奖励金额的50%予以奖励。

(二)获得国家级标准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获得省级标准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三)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区(单位)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五条 地理标志、商标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或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奖励30万元。

(二)首次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每件奖励2万元;首次核准注册的农产品商标,每件奖励1000元。

(三)首次核准注册的国际商标,每件商标每个国家(地区)奖励2000元。

第六条 专利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新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的资金奖励。

(二)对首次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二十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奖励10万元。

(三)对首次符合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万元(专利申请之日至专利奖励申报之日超过10年,仍处于有效状态的国内发明专利)。

(四)对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获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奖励5万元;对获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奖励3万元。

(五)对开展《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贯标工作并通过国家级认证的,奖励10万元;对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贯标工作并通过国家级认证的,奖励5万元。

(六)获评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评湖北专利金奖、银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获评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大赛金奖、银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七条广告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一、二级资质广告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二)对获得中国广告协会组织的中国国际广告节金、银、铜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2万元。

第八条申报奖励程序

(一)申报。上年度获奖的企业或组织于每年2月底前申报。获得中国质量奖及提名奖、长江质量奖及提名奖、三峡质量奖及提名奖、质量管理小组成果奖、有机产品认证、绿色产品认证、标准创新、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及其他商标、专利、广告等奖励的,向县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获得鲁班奖、楚天杯奖、优质工程奖的,向县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获得全省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的,向县发改局提出书面申请;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申请;获得中华老字号、湖北老字号、宜昌老字号的,向县科技经信局提出书面申请。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间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审核。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科技经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于3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或组织上报至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附获奖证明材料。

(三)审定及公示。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年度奖励建议名单,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审定后按程序公示。

(四)奖励兑现。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同县财政局兑现奖励资金。

第九条 本办法的奖励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县人民政府已出台行业奖励办法的从其规定,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本办法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质量提升、精品名牌创建和标准创新工作的经费投入和相关人员的奖励。该奖励不针对机关、事业、人民团体单位工作人员。

第十条限制性条款

(一)对同一产品或服务获得同一类别多个奖项,按本办法最高奖项标准给予奖励;对同一产品或服务获得不同类别多个奖项,分别给予奖励。

(二)不同产品或服务获得同一类别多个奖项,分别给予奖励;不同产品或服务获得不同类别多个奖项,分别给予奖励。

(三)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均为一次性奖励。获奖范围内的品牌或者标志,在期满后续展、修订的,不重复奖励。

(四)所创品牌和奖励在有效期内被认定机构撤销的;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推荐部门追回奖金,并取消其3年内的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申请奖励企业或组织如有失信行为,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依法限制申报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印发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秭归县专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秭政办发〔2020〕38号)同时废止。在施行过程中,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秭归县推进质量强县工作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兑现说明

附件

秭归县推进质量强县工作高质量发展

奖励办法兑现说明

为认真贯彻落实《秭归县推进质量强县工作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精神,确保各项政策评定工作客观、公正、可操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作如下说明。

一、名牌创建奖励兑现

(一)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长江质量奖、长江质量奖提名奖、三峡质量奖、三峡质量奖提名奖,以国家、省、市市场监管部门或评定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或标牌为认定依据。

(二)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奖、楚天杯奖或省级优质工程奖,以国家、省住建部门或评定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或标牌为认定依据。

(三)中华老字号、湖北老字号、宜昌老字号,以国家、省、市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证书或标牌为认定依据。

(四)“湖北精品”,以省市场监管部门或评定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或标牌为认定依据。

(五)全省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以省发改委或评定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或标牌为认定依据。

(六)有机食品认证、绿色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以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为认定依据。

(七)国家金奖、国家银奖(或省级金奖)、国家铜奖(或省级银奖)、省级铜奖和质量管理小组成果奖,以国家、省、市相应行业管理部门或评定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或标牌为认定依据。

(八)3-5级养老机构、1-2级养老机构,以省、市民政部门颁发的文件、证书或标牌为认定依据。

二、标准创新奖励兑现

(一)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以国家、省、市标准管理部门发布的公告或标准文本为认定依据。

(二)标准创新,以国家、省标准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证书或标牌为认定依据。

(三)标准化示范区,以国家、省、市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评定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或标牌为认定依据。

三、地理标志、商标奖励兑现

(一)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评定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为认定依据。

(二)国际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农产品商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文件、证书为认定依据。

四、专利奖励兑现

(一)发明专利,以专利证书和缴费发票为认定依据。

(二)首次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二十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以专利证书和最后一次缴费发票为认定依据。

(三)首次符合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高价值发明专利,以专利证书和缴费发票为认定依据。

(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国家、省知识产权局颁发的文件、证书或标牌为认定依据。

(五)《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贯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贯标,以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为认定依据。

(六)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和湖北专利金奖、银奖及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大赛金奖、银奖,以国家、省知识产权局颁发的文件、证书或标牌为认定依据。

五、广告奖励兑现

国家一、二级资质广告企业和中国国际广告节金、银、铜奖,以国家市场监管局或评定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或标牌为认定依据。

六、奖励资金来源

县级财政预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