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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贵港市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西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报日期:2022-03-30 ~ 2025-12-31 查看原文

10万~30万

补贴详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促进贵港市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贵港市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激 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推动技术、人才、资金、项目、政策、市场等创新要素向产业汇聚,推动贵港市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 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厅发〔2020〕29 号)、《贵港市科技创新支撑县域经济高质量快速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3 年)》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  支持建立科技创新平台

(一)对获批准为国家、自治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单位分别给予补助 500 万元、100 万元;

(二)对获认定为国家、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的单位分别给予补助 200 万元、50 万元;

(三)对获认定为国家、自治区、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 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分别给予补助 100 万元、30 万元、10万元;

(四)对获备案为国家、自治区、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单位分别给予补助 3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

第二条  支持科技企业的认定备案

(一)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瞪羚企业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奖励;

(二)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瞪羚企业认定的其

他企业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

(三)对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瞪羚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

第三条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交易

加大对技术合同交易的补助,支持我市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合作交流,引进新技术、新成果,积极开展技术交易,对 签订的技术合同在有效期内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的,以企业年度累计技术合同中的技术交易额为基数核算给予奖励:

(一)对于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

1.技术交易额 10 万—50 万元(含 5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

2.技术交易额 50 万—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 万元;

3.技术交易额 100 万—200 万元(含 2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5 万元;

4.技术交易额 200 万—500 万元(含 5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

5.技术交易额 500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

(二)对于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

1.技术交易额 100 万—500 万元(含 5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5000 元;

2.技术交易额 500 万—2500 万元(含 25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 万元;

3.技术交易额 2500 万—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 万元;

4.技术交易额 5000 万— 1 亿元(含 1 亿元)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

5.技术交易额 1 亿—2.5 亿元(含 2.5 亿元)的,一次性补助10 万元;

6.技术交易额 2.5 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

若技术合同交易双方同在本市的,仅对技术吸纳方进行奖 励;若技术合同交易项目同时符合技术成果转化奖励条件的,只 能享受其中之一项奖励;政府财政经费支持项目合同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四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通过自治区核验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补助。

(一)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 10%予以补助,单项补助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

(二)对企业自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单项给予 15 万元补助。

(三)对区外引进科技企业在我市投资转化自有科技成果项目,单项给予 5 万元补助。

一年内支持单个企业的补助总额不超过 60 万元。

第五条  鼓励争创国家和自治区荣誉

(一)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特等奖每名奖励 300 万元,一等奖每名奖励 100 万元,二等奖每名奖励 50 万元。

(二)对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单位,特别贡献奖每名奖 励 50 万元,一等奖每名奖励 30 万元,二等奖每名奖励 20 万元,三等奖每名奖励 10 万元。

第六条  加大对国家和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的资助

对牵头申报国家科技计划、广西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并获得立 项的企事业单位,分别按照上级财政支持资金的 15%和 10%给予项目配套支持。

第七条  加大对重大技术产品的奖励

对获得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市内企业,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自治区奖补金额的 1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补。

第八条 加强对市县科技创新工作和创新型县(市、区)建设的支持

对获得自治区“ 副市长+ 副县长+ 一县一业”科技创新工作制 度保障项目支持的单位给予 30 万元的配套奖励;对获得自治区 “ 副市长+ 副县长+ 一县一业”科技创新试点项目支持的单位给予 自治区资助金额 50%的奖补;对获得自治区创新型县(市、 区) 建设项目的单位给予自治区资助金额 50%的奖补。

第九条  加大高层次创新人才招引力度

对引进国外高层次人才并获得国家高端外国专家引进计划、 “ 一带一路”创新人才交流外国专家项目、外国青年人才计划、国 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等国家引进智力项目支持的用人单位给予 国家级资助金额的等额配套奖补;对引进外国高端人才并获得 “ 外专聚桂”项目计划支持的用人单位、对引进东盟和港澳台地区 优秀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并获得“ 东盟杰出青年科学家来华入桂工 作计划”“ 港澳台英才聚桂计划” 等自治区引进智力项目支持的用 人单位一次给予自治区资助金额 50%的奖补;对获得广西科技计 划项目中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团队培养、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培 养、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补助(后补助)、广西院士工作站等 课题支持的单位一次给予自治区资助金额 50%的奖补;对引进博 士并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得广西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用人单位一 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补。 同一人才获得的奖补按照“ 从高不重复”执行,不重复支持。

第十条  加大科技招商引资力度

对整体搬迁来贵港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一次 性给予 30 万元奖励;对整体搬迁来贵港的其他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支持对象分为市场主体和个人,市场主体须是注册地、生产经营地、科技创新、研发经费投入、税务、统计登记均在贵港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相 关机构,按规定纳税,诚信经营,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有真实 的科技创新研发项目,有较大研发经费投入,按时填报统计报表, 无违法违规记录,无环保问题,无安全生产违规;个人须是在本市市场主体工作且按规定缴纳社保的人员。

第十二条  奖励或补助资金来源

奖励或补助所需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获得奖励企业注册地在市辖三区范围内的,奖励或补助所需资金由市本级财 政承担,获得奖励企业注册地在桂平市、平南县的,所需资金由市本级和企业所属市(县)财政按 5:5 分担。

第十三条  报审程序

奖补工作按照市场主体申请,市直有关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科技局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市科技局发布奖补申报通知;

(二)市场主体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贵港市税务局审核,提出拟奖补企业名单和奖补金额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市人民政府审定通过后由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 5 个工 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不成立的,由市财政及桂平市、平南县财政直接划拨相关奖补资金至企业对公账户。

第十四条  资金监管

奖补内容依照有关规定公开,接受社会监管。对违反本措施规定,虚报领取奖补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将由市科技局、财 政局协同有关部门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措施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措施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暂定5年(2021—2025 年)。奖补内容与其他文件重复时,以本措施为准,相同项目不重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