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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

申报日期:2025-08-20 ~ 2027-12-31 查看原文

3万~50万

补贴详情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全面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培育农业新质生产力,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全面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加速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央、省委、市委“三农”工作意见和区委区政府以“千万工程”牵引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打造现代版富春山居图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区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

按照规模化、智能化、效益化、区域化发展要求,重点扶持粮油、畜牧、水果、茶叶、蔬菜、中药材、林业(含花卉苗木、干果、竹、林下经济)、渔业八大产业。种养品种需符合年度农业农村部门发布的推广目录要求,产业发展项目同时需符合土地使用功能属性要求。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水果、茶叶、中药材、木本粮油产业,新种(含生态茶园套种)连片面积30亩以上(具有区域特色,农民增收明显且集聚性较强的草莓、葡萄等产业,面积3亩以上),符合生产技术要求的按1200元/亩标准补助;鼓励发展林下经济,林菌连片面积3亩以上的,按3500元/亩/期标准补助,同一地块最高补助3期;林药连片面积30亩以上的,按2000元/亩标准补助。粮油产业按照年度粮食生产相关政策执行。

2.对符合条件的新(扩)建畜禽养殖场(或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现有畜禽规模场(或现有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提升改造、畜禽定点屠宰场提升改造,按不高于项目审定投资额40%的标准进行补助。

3.支持渔业养殖基地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基地须同时建有尾水治理设施),按不高于项目审定投资额40%的标准进行补助;鼓励发展多功能稻渔综合种养新模式,实施连片面积3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元。

4.对水果、茶叶、蔬菜、中药材、木本粮油、竹产业等其他符合条件的新发展或提升改造的农林产业项目,按不高于项目审定设施设备和基础设施(沟、渠、路、生产管理设施用房等)投资额40%的标准进行补助。

二、推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5.持续推进名品茶产业发展。对举办的各类茶事、茶技比赛,产地特色名品茶推广(包括统一包装使用,参展布展等)活动等给予适当补助。

6.加快推进竹产业振兴发展。毛竹林抚育改造和笋用林高效培育分别按350元/亩、10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助;竹材物理分解点建设项目按照审定投资额70%进行补助(其中区级财政承担50%,属地镇(街)承担20%),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毛竹林道新建路基按照审定投资额的70%进行补助,最高投资额不超过每公里10万元(与当年度林道硬化政策不同时享受);鼓励竹林规模经营,引导农户对失管、不管、效益低下的竹林地退出单独分散经营,委托村集体开展股份合作经营,对村集体实际集中委托市场经营主体或自主开展经营期限10年以上、集中连片500亩以上的竹林,按30元/亩的标准分别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退出经营农户一次性补助(与第10条政策不同时享受)。

三、加快农业基础设施提升

7.对新建高标准农田项目、高标准农田(粮食功能区)改造提升项目、市级农地提标改造项目、区级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审定投资额补助,其中新建高标准农田项目不超过5000元/亩,其他类项目不超过4500元/亩;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按照总投资的90%予以补助。

8.持续加大林区基础设施建设,对林道硬化提升和登山道路(森林古道)修复提升项目按审定投资额的7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50万元。

9.鼓励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对新增连片流转土地面积50亩以上,且流转年限达到3年的农业经营主体,按100元/亩的标准给予新增流转面积补助。

10.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开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对林地流转经营合同期限10年以上,流转商品林200亩以上,并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与管理平台等公开平台流转的,给予经营权流出方和流入方各30元/亩的一次性补助。

四、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11.骨干农业龙头企业新增农产品先进加工设备或引进购置现代新型成套加工设备(不包括原有设备改造或升级)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审定投资额20%的标准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12.对存在生产经营性贷款的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年度银行日均贷款额在200万元以上,且用于产地农产品收购贷款额占总贷款额80%以上的,按日均贷款额给予3%(或当期一年期LPR利率)且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70%(两者取低值)的贴息补助;对用于产地农产品收购贷款额占总贷款额达到50%以上不足80%的,按日均贷款额给予1.5%贴息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3.鼓励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建设,对新建鲜活农产品冷藏保鲜库100立方米以上的,按项目审定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支持农产品线上线下销售

14.线下区内收购初级农产品100万元以上至富阳外区域销售的企业,按照销售额3%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区内收购初级农产品至富阳外区域销售额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另行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15.支持农村电商企业(商铺)销售产地初级农产品,单家企业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对销售产地初级农产品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年销售额的3%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年度累计销售额达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再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6.支持农村电商企业(商铺)销售产地品牌农副产品,对年度实际发生达到1000单以上且单笔金额高于10元的企业(商铺),按照快递费每单3元给予补助,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农村电商企业(商铺)销售补助与快递费补助不同时享受。

六、推进农文旅融合发展

17.深入推进都市休闲观光农业等新型业态的发展,对园区面积50亩以上,经验收合格的一二三产融合的“富春山居农夫乐园”项目,按照审定投资额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创建后达到三、四、五星级标准的,分别予以命名并授牌;三星级以上进行晋级创建并通过验收的,予以一次性补助。

18.加快民宿产业发展,农村现代民宿经营户新建、提升改造、民宿示范村创建项目按照评估(审定)投资额予以一定比例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9.进一步提升农家乐服务质量,促进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对新认定为四星、五星级农家乐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5万元的奖励。

七、鼓励农业创业创新

20.积极开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新模式等科技示范展示、推广应用和成果转化工作,对验收合格的农业科技项目实行以奖代补,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审定投资额,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1.鼓励与属地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校地”“院(所)地”合作项目,通过战略合(协)作模式开展创新试验、成果转化和科技帮扶类项目建设;加大对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和引进力度,对企业科研创新投入给予适当补助。深化“三位一体”农合联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生产、供销、信用等“三大服务体系”。

22.实施现代“新农人”培育行动,培养各类农村实用人才、高素质农民、产业技能大师、非遗传承人、乡村职业经理人等新型农业人才,鼓励农民学历提升和实训基地建设。高素质农民培育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按每人每天不高于210元对培训单位进行补助(含住宿的高研班除外)。加快培育农创客,扶持集科技示范、技术集成、科技孵化、平台服务为一体的农创客园区建设。鼓励青年入乡发展,支持青年入乡实践站点建设。

23.多管齐下保障种子安全,科学规划种子生产优势区域,扶持重点种子种苗生产基地建设保护项目;地方特色种质资源保护、新品种试验推广、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品种审定等项目;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完善全区种子质量检测,提升质量跟踪监管水平;不断加强良种监测服务。

八、强化农业品牌建设

加快培育全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鼓励发展特色农业品牌,重点支持“笋豆包”土特产品牌推广。

24.对获得由各级政府或涉农主管部门主(承)办展会金奖(一等奖)的分别按国家级5万元、省级2万元、市级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银奖或优质奖(二、三等奖)的分别按国家级2万元、省级1万元、市级0.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5.鼓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加各种农业展会活动,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加由政府或上级涉农部门统一组织的农业展示展销活动的,按照国(境)外、省外、省内区外农业展销(推介),分别按照每次1.5万元、1.2万元、0.6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特装展位最高补助不超过每个5万元。

26.对宣传、推介“富春山居”品牌农产品及“中国农民丰收节”等各类推广活动给予一定补助;以可追溯为原则,对使用“富春山居”品牌统一包装的农业经营主体,全年投入2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入的1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27.完成省级森林城镇、现代林业经济示范区和特色林产品优势区创建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认定为省级生态文化基地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认定为国家森林乡村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

28.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对乡镇(街道)网格化监管、检测等给予适当补助;对新建(更新)农残检测室的主体给予不超过2万元补助;开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和信用建设;对新申报并取得“品字标浙江农产”、农业领域的地理标志产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的分别补助10万元、10万元、3万元、2万元;对初次申请或增报申请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生产主体,每新增一个认证产品补助3000元;对续展后取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证书的分别补助1.5万元、1万元;对完成“兽药减量化”“饲料环保化”创建的畜禽养殖场补助5000元;对规范开展违禁药物自检的畜禽屠宰企业给予适当补助。

九、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9.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骨干农(林)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0.对新培育的提质强能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给予适当补助;对新认定的数字农业工厂、未来农场,按照国家、省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1.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乡村工匠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评定为优秀“农创客”的按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

十、推进数字农业建设

32.支持种养殖基地数字化改造、农业种业、数字农业工厂和数字(智慧)农业园区项目建设。数字化农业项目建设投入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审定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软件部分按照投资额不超过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3.加快“机器换人”步伐,对首次引进的先进农业机械、智慧农机和设施装备,按购机价的70%补贴,单台(套)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未列入上级补贴目录的先进适用农机装备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购机价的40%,单机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重点农业机械可适当给予追加补助,各级累加补助最高不超过70%。对烘干房、农机(农资)仓库等农事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烘干提升辅助、育秧等粮油生产设备给予投资额的5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列入省级“双强”项目的农事服务中心给予追加补助,各级累加补助不超过50%,区级追加不超过100万元。对水稻机械化插秧等农机作业补贴试点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支持农业领域“两新”工作,对设施大棚、农机设备等报废更新以及农业农村领域低空经济发展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对承担农机报废解体回收的定点单位及第三方开展农机实地免费检验等服务的适当给予补助;对开展市级及以上农事服务中心运营的各类经营主体给予适当补助。

34.加强对各类种子种苗、耕地质量保护(土壤污染)、种养殖基地监测、农林资源保护、农业面源污染、农林作物病虫害防治、动植物疫情防控、农产品生产及价格、农林业气象条件等监测点建设统筹整合,对监测点给予适当补助。

十一、推动农业绿色安全发展

35.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实施新垦耕地后续管护,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生物肥等提升耕地质量的肥料,免费发放政府采购冬绿肥种子,对冬绿肥示范区及绿肥本地化育种进行补助;土壤污染治理、酸化耕地治理等项目按实补助;开展补充耕地质量评价和提升。

36.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应用,推广应用配方肥给予每吨600元的补助;推广应用缓控释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按照售价不超过50%且不超过2500元/吨的标准补助;推广应用水溶肥及水肥一体化项目建设的,补助不超过审定投资额的70%;肥药定额制示范区等大区示范按核定资金以奖代补。

37.实施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整建制推进项目按实补助,规模主体统防统治补助根据当年粮食产销政策执行;对经认定的市级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示范性服务组织给予不超过30000元/个的标准进行补助;实施农药化肥等应急物资储备,相关费用按实补助。

38.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进农业生态绿色发展,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的基础设施、设施设备投入按照审定投资额给予不超过6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采购本区内畜禽排泄物为原料加工有机肥的生产企业,给予30元/吨的补助。

39.规范死亡畜禽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对乡镇(街道)新建区域性公共收集点,新(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屠宰场自建暂存冷库、冷柜,养殖和屠宰环节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运输和处理,屠宰环节病害猪及其产品损失补贴(不含途亡生猪)给予适当补助。

40.实施农药废弃包装物(瓶、袋)、废弃肥料包装袋、废弃农膜回收处置;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按照《杭州市富阳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富政办〔2024〕20号)执行;新建氮磷生态拦截沟渠按实际投资全额补助,对已建生态拦截沟渠的每年给予2万元维护补助;开展地膜残留监测、秸秆资源化利用调查、化肥农药使用调查,相关费用按实补助。

41.支持营造林项目,开展千万亩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美丽林相提升工程。森林抚育补助450元/亩,抚育补植补助600元/亩;新造林(包括油茶)分三年补助2000元/亩。支持现有林改培、国储林、碳汇林建设、退化林修复等工程。对义务植树绿化示范工程的工程绿化部分(含种植)给予全额补助。

42.加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和农业植物疫情防控,古树名木保护补助标准不超过20000元/株,古树名木修枝、病虫害防治补助标准不超过3000元/株;对完成省级古树名木文化公园建设任务的单位,给予不超过25万元/个的补助。实施重大农业和林业植物疫病及外来物种防控补助。

43.加大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和林业防灾减灾力度,支持森林防火装备设施、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和防火巡护等。对森林防火蓄水池、蓄水桶、高压水泵、电子报警装置、无人机和防火林带建设等予以补助;对新建和已建队伍训练维护和完成区级森林防火巡护任务的给予适当补助。

44.加大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实施护渔工作补助政策;实施到龄渔民退捕补助,对年满65周岁已办理退捕手续、注销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对所属丝网船只实施定点拆解的,给予一证一船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未满65周岁的主动申请退捕的,参照执行;对实施退捕船只或依法没收船只拆解的企业给予适当补助;保障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建立和完善渔船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十二、落实农业保障措施

45.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增强农业经营主体参保积极性,更好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中央、省级险种区级保费补贴比例按上级规定执行,其中油菜种植险区级补助比例在上级规定基础上提高10%;市级特色农业主体综合险、渔船互助险区级分别补贴40%;区级茶叶综合气象指数险、稻田养蛙订单价格险区级分别补贴40%,生猪价格指数险区级补贴35%,野生动物致害政府救助险实行定额补助,以上区级险种按总保费35%-40%同步申请市级补助。区级新增及优化调整险种补贴比例、类别、时限、承保机构遴选等按规定执行。

46.加大低收入农户养殖产业帮扶力度,对购入羊、猪、牛自养的低收入农户给予适当补助;大力开展低收入农户就业帮促工作,实施低收入农户专岗就业补助。

47.积极推进农村闲置农房盘活利用,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对于盘活闲置农房的市场经营主体和村集体,给予适当补助。

48.持续推动强村公司发展,设立强村公司健康发展专项资金,每年资金安排不超过500万元,主要用于强村公司人才奖补和村级创收激励等方面。优化“村庄经营创收奖”,稳定提升农村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建立农村职业经理人试点激励机制,对考核达标的试点单位每年给予人才补助。

49.有序保障现代农业用地,对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照省市有关要求执行。对农业生产加工、农业园区等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农旅融合发展项目,所需的经营性用地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要求执行。

50.对农业生产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重大受灾减产的,经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专项救助。

十三、附则

51.本意见具体实施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制定。本意见中各类数值“以上”“以下”,均包含数值本数。

52.项目管理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各地要切实担负起对项目实施主体的管理和监督职责,确保各项涉农资金使用安全。

53.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补助原则,实行项目立项和财政补助信息共享核对制度,杜绝项目重复申报、多头申报、虚假申报等情况。

54.本意见自2025年8月20日起施行,实施周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施行期内区级立项项目按照本意见执行,中央及省市有其他全额或配套补助政策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