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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齐齐哈尔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七届五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1日
齐齐哈尔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齐齐哈尔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4〕23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指南>的通知》(工企业函〔2024〕46号)等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齐齐哈尔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下拨的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开展的资金。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财政供养单位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齐齐哈尔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主要用于支持列入试点的高端装备制品制造、绿色健康食品加工制造、新型材料制品制造三个细分行业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及相关工作开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规范、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企业出一点、服务商让一点、政府补一点”的要求,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工信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支持方式及支持标准;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验收;编制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加强对各县(市)区相关工作的业务指导;会同市财政局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中央财政资金的财政管理工作;按照市政府意见下达资金。
第七条 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等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审核;配合市工信局等单位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做好专项资金拨付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标准
第八条 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补贴。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依据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给予补贴。对符合改造范围、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及以上、通过评测验收的企业,按照核定改造投入的60%给予补贴。为鼓励企业在试点建设前期积极参与改造,在生产执行环节实施数字化改造的前60家企业,每家补贴金额上限为35万元,后续企业补贴金额上限调整为25万元。非生产执行环节实施数字化改造的企业每家补贴金额上限为10万元。
第九条 标杆示范项目奖励。专项资金对改造成效显著的标杆示范项目进行奖励。专项资金对新认定为市级数字(智能)工厂或达到数字化水平四级的中小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的奖励;专项资金对新认定为市级数字化(智能)车间或达到数字化水平三级的中小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每家8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中小企业数字化示范标杆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的奖励。对于获得多项奖励的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十条 政府采购支出。专项资金对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公共性支撑工作进行资金支持,具体包括:
(一)全流程智库支撑项目。以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智库支撑承接单位,提供试点项目全流程支撑、配套文件撰写、改造经验总结、绩效评价咨询等服务,采购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平台服务项目。以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建设并运营齐齐哈尔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平台,依托平台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采购金额最高不超过260万元。
(三)评测验收服务项目。以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验收服务项目承接单位,负责对试点企业的改造成效进行评测验收,采购金额最高不超过340万元。
(四)全流程监管服务项目。以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项目监管承接单位,负责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采购金额最高不超过160万元。
(五)审计服务项目。以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审计服务项目承接单位,负责对数字化改造项目中产生的合同、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财务方面的审核,采购金额最高不超过45万元。
(六)对接培训服务项目。以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供需对接和人才培训项目承接单位,组织开展服务商与企业的供需对接工作,对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服务商及其他相关人员开展数字化转型专题培训,采购金额最高不超过76万元。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省、市工信和财政部门有关管理办法及工作通知要求,结合齐齐哈尔市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实际,各支持方向资金额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项目不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重复支持;对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二)申报单位近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三)试点实施期结束,项目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单位。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管理与资金拨付。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采取事后补贴的方式予以兑现。
(一)申报征集。市工信局发布申报通知,开展试点企业改造补贴资金申报工作。
(二)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完成数字化改造后,向所在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试点企业与服务商签订的数字化改造服务合同;
2.试点企业的数字化改造方案;
3.发票和付款凭证;
4.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5.企业信用记录证明。
(三)项目初审。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试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正式行文上报市工信局。
(四)评测验收。市工信局组织监管机构、评测验收机构对试点企业的数字化改造成效进行评测验收,并由评测验收机构出具评测验收报告。
(五)项目审计。市工信局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试点企业的改造资金投入进行审计,确定试点企业的改造补贴金额。
(六)项目公示。对拟补贴的项目,经市工信局研究后进行公示。公示后,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审批。
(七)资金拨付。市政府审批通过后,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市工信局,市工信局按相关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标杆示范项目管理和资金拨付。
(一)申报征集。市工信局每年根据年度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推进情况开展具体申报及征集工作。试点企业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评选评审。市工信局采取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等方式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项目公示。对拟奖励的项目,经市工信局研究后进行公示。公示后,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审批。
(四)资金拨付。市政府审批通过后,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市工信局,市工信局按照相关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和资金拨付。市工信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政府采购需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依法组织采购。市财政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绩效管理。工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部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资金使用单位要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门做好财政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工作,配合工信主管部门加强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监控。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
(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工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市工信局也可根据需要依照法定程序聘请有关专业机构协助监督工作,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是否合规,项目进度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单位是否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工作等,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
(三)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项目计划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工信和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
(五)项目建设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对于采用虚假信息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由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六)专家组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会计师事务所或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单位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或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向他人提供项目相关商业秘密的,3年内取消其参加有关项目评定或验收核查工作的资格;构成违法行为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并适时根据上级试点工作要求修订完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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