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证果果!

消息中心
客服中心
APP下载
二维码

证果果APP

立即下载
二维码

证果果微信公众号

随时掌握一手资讯

二维码

证果果小程序

扫一扫,无需下载
体验更轻盈

关于印发南湖区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 南湖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申报日期:2024-11-06 ~ 2025-12-31 查看原文

1万~10万

补贴详情

嘉兴科技城、湘家荡管委会,新丰镇、余新镇、凤桥镇人民政府:

《南湖区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十届区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管局

嘉兴市南湖邮政管理局

嘉兴市南湖区供销社

2024年11月6日

南湖区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高质量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更好发挥公共财政在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中的作用,全面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乡村建设水平、乡村治理水平,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南湖篇章,特制定本意见。

一、保障粮食安全生产

(一)支持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对嘉兴市农业农村局批复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项目给予投资总额1/3的补贴(不超过2000元/亩)。(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二)支持粮油生产保供。对全年稻麦油复种50亩(含)以上的规模生产主体,按实际种植面积再额外给予每亩40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三)加快现代种业发展。支持开展南繁育种,对在海南省开展科研育种、复壮提纯等工作的种业企业,按土地流转面积给予每亩1.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多不超15万元。鼓励前沿育种技术研发,对以探索开发前沿育种技术为目的科研育种类项目在本文件“(四)支持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竞争性立项时给予优先保障。(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二、扶优扶强农业产业

(四)支持现代都市农业发展。对符合现代都市生态农业发展方向、产业优势明显、发展全产业链且带动作用强,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新建项目,经竞争性立项,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40%(含)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年度奖补资金实行预算总额控制。(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五)培育农业主体争先创优。对新认定的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星级提升按照差额奖励)。对于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监测所需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费用予以按实补贴,每家主体每次不超过0.5万元。(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六)鼓励区域特色农产品产业提升。对于列入“浙江省名优‘土特产’百品榜”的特色农产品以及创建期的嘉兴市“一县一品”特色农产品相关项目,在本文件“(四)支持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竞争性立项时,原则上可给予优先保障。(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七)鼓励农业产业绿色发展。鼓励稻渔综合种养,给予新发展面积50亩(含)以上的稻渔种养主体600元/亩的一次性奖补。对上一年度获评省级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农药定额制)示范区、省级经济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农药定额制)示范方,省级星级植保服务组织,每个给予3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获评市级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农药定额制)示范区、市级示范性统防统治服务组织的,每个给予2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获评省级生态低碳农场的主体,每个给予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八)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和省级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区级承担部分保费,给予全额保障;对于水稻、大小麦、油菜、玉米种植保险和水稻制种保险等险种,按农户自负部分保费的50%给予补贴;对目录清单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附加险、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和其他商业性农业保险按保费的25%给予补贴;对于区级试点阶段的地方特色农业保险,按保费的50%给予补贴。按照上级要求落实农村住房保险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九)促进农产品快递服务发展。每年安排不超过50万元支持寄递服务现代农业发展,为入选省级名优“土特产”百品榜名单农产品提供寄递服务的,按不超过每单实际运费的5%给予优惠补贴。(责任单位:南湖邮政管理局)

三、强化推进“双强”行动

(十)推进农业“机器换人”。鼓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开展水稻育插秧社会化服务,对年插秧服务面积达到5000亩的奖励6万元,对年插秧服务面积达到3000亩的奖励3万元。列入规划建设的区域及以上农事服务中心经营主体(村集体和强村公司除外),购置谷物联合收割机且购买后一年内在南湖区行政区域内完成500亩收割面积的,给予每台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十一)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对新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实现主体追溯和全程追溯的,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开展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建设并达到优秀的,给予每次0.5万元补助。对新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正常开展检测业务并上传检测数据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十二)鼓励农作物秸秆还田、离田。科学推进秸秆还田,对茭白秸秆实施翻耕还田的农机服务组织,给予60元/亩的补贴(区、镇按1:1承担);对散户种植的大小麦、晚稻实施低留茬机械化收割切碎深翻耕的农机服务组织,财政按实际作业面积分别给予每亩90元、60元的补贴(区、镇按8:2承担);推广秸秆离田利用,对稻、麦秸秆实施机械化打捆离田利用的主体,给予60元/亩补贴(区、镇按1:1承担)。(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四、推进农业品牌建设

(十三)鼓励“三品一标”优质农产品认证。对新认定的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分别给予农业主体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绿色食品到期续证、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同一主体同一年度认定多个绿色食品农产品的,第二个起减半奖励,当年度最高补助6万。(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十四)积极拓展农业市场和乡村运营推介。不断提升创意农业、品牌农业在促进农业转型升级、推进和美乡村建设中的作用,对农业主体或乡村运营主体参加区统一组织或经备案同意的农产品(含农家乐、农家小吃)、乡村运营业态专项推介、评比、展示展销等活动给予参展补助,其中全国性展会给予0.5万元补助,省内和上海展会给予0.2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十五)打造“品牌”农业。对获得“品字标”认证或者公共品牌标识授权证书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给予10万元奖励,每多获得一张证书再奖励2万元,再奖励部分最高不超过6万元。对新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行业协会(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经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推荐上报参与涉农展会(评比)获得金奖的农业主体或乡村运营主体,省级及以上给予2万元、市级给予0.5万元奖励,同类别奖项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强化乡村建设治理

(十六)开展和美乡村建设。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美丽经济,积极创办公司或引入市场主体开展村庄运营,对通过验收的行政村,每年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运营补助,连续补助三年。对开展人居环境整治并达到要求的行政村(包括农村新社区),按户籍户数给予所在行政村最高150元/户的环境整治费补贴。对开展农村人居环境自然村落微提升的,根据改造成效,参照《关于印发南湖区农村人居环境全域美丽工作激励奖补(试行)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南政办发〔2022〕38号)的评比激励标准给予1-6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十七)鼓励行政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积极开展美丽经济转化。对行政村盘活美丽乡村精品线、和美乡村示范片区建设核心区的村集体资源,引进美丽乡村新兴业态的给予奖励。符合与村集体签订租赁或合作协议3年(含)以上、对外经营达到一年(含)以上且运行良好的业态,根据年度租金在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以上的,每个业态分别给予行政村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六、支持乡村人才振兴

(十八)支持乡村高端人才引进。支持引进乡村振兴拔尖人才和农业高科技人才,重点支持打造乡村经营管理团队,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对乡村振兴拔尖人才给予项目资助,对新引进的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连续3年从事现代农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从业补贴。(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科技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文化和旅游局)

(十九)支持乡村基础人才培育。支持培育高素质农民和乡村文化接班人,重点建设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对参加农业类高等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的农民,按学费的40%给予补助。对参加农业农村部“领雁”培训的农业主体负责人,按个人出资部分的30%给予补助。对农村实用人才和高素质农民(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人力社保局)

七、重点项目

(二十)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重要项目和重大项目,以及重大农业投资、重要人才引进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区政府研究决定。

八、其他事项

(二十一)本意见实施期间,若取得新设立的荣誉(奖项)或者示范创建的,经有关部门审定,参照同类补助。

(二十二)强化支农项目准入。各类农业主体必须按标准化要求做好农产品生产台账记录。凡上一年度以来发生项目虚报、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使用禁限用农业投入品或销售含有禁限用农业投入品的农产品受处罚、被查处存在秸秆焚烧、列入“ 信用中国”(浙江嘉兴)网站严重失信名单、土地违法与环境污染等违法违规被查出2次(含)以上或其他经认定不得享受补助政策的行为的项目单位,取消其当年财政补助申报资格。

(二十三)中央、省、市财政同类项目不重复享受(市以上财政文件明确要求区配套的除外),可就高标准享受,同一项目如区扶持标准高于市定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区补足。

(二十四)加强涉农资金监管。各项目实施单位对所申报的项目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骗取、滞留财政补助资金。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停拨资金,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二十五)本文件印发之日起生效。2023年8月18日(含)以来符合本政策的,按本政策施行,政策截止至2025年12月31日。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