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补贴详情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推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推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贯彻落实《嘉兴市级支持农业农村现代化示范市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意见》(嘉政办发〔2023〕5 号)、《关于2024年坚持和深化新时代“千万工程”加快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县域先行的意见》(平委发〔2024〕1号)精神,持续深化农村“三位一体”改革,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推进我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农业强市建设,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推动一二三产融合
(一)稳定粮食基础产业
1.对健全种植、育秧、烘干、仓储、加工、销售等环节的水稻全产业链建设项目,给予投资额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2.实施高标准农田(粮食功能区)建设工程。对2023年以来由镇街道、村(社区)实施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平湖市级建设计划的项目,市财政给予工程审定价60%的补助;列入省级及以上的项目,给予工程审定价80%的补助(含省以上补助资金,如省以上补助大于工程审定价的80%,上级补助按照全额拨付且不超工程审定价,不足部分镇街道负担)。
3.强化粮食稳产高产优质工作。按照相关政策标准,继续对粮食生产开展补贴;鼓励开展绿色水稻高产竞赛等活动,对经测产常规稻平均亩产700公斤以上、杂交稻平均亩产800公斤以上的前5名高产示范方给予1-3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粮油类“浙江农业之最”的,每个给予3万元奖励。对参加嘉兴市级以上优质稻米评选并获奖的,给予1万元奖励。完成农作物救灾贮备种子任务的,给予2元/公斤的补助。
(二)发展特色优势产业
4.鼓励发展平湖本土优势特色产业。扶优扶强金平湖西瓜产业,实行项目制申报,对设施种植列入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单的西瓜品种5亩以上,给予1000元/亩的补助和500元/亩的西瓜品质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加快发展稻渔综合种养,新增或改造提升连片面积50亩以上,每亩一次性补助500元。
5.加快现代种业发展。鼓励农作物新品种研发,平湖市内的科研院所、企业、个人研发农作物新品种获得省级以上审定、国家品种登记的,每个新品种奖励5万元;获得省级新品种认定的,每个新品种奖励5万元。
(三)推动乡村产业融合发展
6.做大做强农产品加工业。支持家庭农场、合作社等发展农产品初加工,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发展预制菜等农产品精深加工。对带动产业发展、引进加工设备的,经立项,给予投资额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7.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服务业。支持农业服务组织等开展水稻机械化移栽作业,对达到服务规模的给予90元/亩的补贴,其中市级财政承担50元/亩,镇级财政承担40元/亩。
8.发展现代设施农业。重点支持连栋大棚、玻璃温室、喷滴灌、种苗繁育设施、渔业养殖设施、农产品冷藏冷链物流设施、智能温控菇棚等设施建设,支持农业主体进行老旧生产设施改造提升。对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和发展导向,用地合法合规,示范引领作用明显的设施农业项目,经立项,给予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对符合省级现代设施农业建设支持范围项目的贷款,给予每年不超过2%、最高200万元的贴息。
9.强化农业招商引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对我市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带动作用的重大农业招商引资项目、重大农业投资项目,可列入平湖市级农业产业政策,积极争取上级重大项目和激励政策。
二、深化农业“双强”行动,强化科技装备支撑
(一)加快数字农业建设
10.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设施化、机械化、数字化改造,实现生产环境、生产过程、质量管理等环节的数字化智能调控和闭环管理的,给予相关硬件设施设备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给予软件系统投资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二)支持农业机器换人
11.加快提升农机装备应用水平,保障农业稳产保供和主导产业机具需求,贯彻省级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配套补贴实施意见。对引进推广的首台(套)新型农机(具)按购机额的50%给予补助,单台(套)不超过20万元。支持农事(农机)服务中心建设,以项目化方式给予投资额50%的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三)支持农业科技创新
12.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农业丰收奖或省农业农村厅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农业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13.支持产学研合作。与高校或科研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机具等试验示范,达到预期目标任务的,给予合作项目资金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持续优化生产方式,促进农业绿色发展
(一)深化“肥药两制”改革
14.规模经营主体使用商品有机肥(含生物有机肥)的每吨补助300元,其中经济作物亩均年补助量不超过2吨,水稻亩均补助量不超过0.5吨。全市稻麦种植户使用配方肥的,每吨补助300元。
15.加强农资储备。根据上级下达任务和公开采购中标价,对承接市级储备任务的企业给予全额补助;完成化肥储备任务的,给予利息补贴、损耗补贴和保管费用补贴。利息补助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单价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损耗补贴按计划内实际库存单价和储存数量的0.4%计算;保管费用补贴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和储存时间,实行定额补助。
(二)支持农业“双碳”行动
16.与高等院校合作开展农业碳汇监测、农业生产全程“碳足迹管理”、“碳标签”认证、固碳增汇技术模式、机具等试验示范,达到预期目标任务的,给予合作项目投入6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三)支持绿化建设
17.参与“浙江省‘一村万树’示范村”等省级示范创建,获得命名的补助5万元/村(镇街);各镇街道区域内的国家一级、二级、三级古树和名木保护,每株每年补助1000元、800元、500元。资金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绿化建设项目资金中列支。
四、加快培育农业主体,推动农产品出村进城
(一)提升农业主体发展水平
18.大力培育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对新认定的嘉兴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嘉兴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9.鼓励农业主体争先创优。对通过认定(复评)的无废乡村、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数字农业工厂、未来农场、绿色防控示范基地、健康土壤基地、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稻渔综合种养重点基地、低碳农场、农事(农机)服务中心、全程机械化示范(应用)基地、农机创新试验基地、星级植保服务组织等,按嘉兴市级、省级及以上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认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平湖市农业领域功勋企业、明星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推进农业品牌建设
20.发展特色农产品品牌。获得“金平湖”品牌授权产品(已授权的通过复审),一次性补助2万元,授权系列产品的,第二个起减半补助;被授予“金平湖”品牌示范基地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名牌农产品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新通过国家级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或国家级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认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部级农(森)博会金奖、嘉兴市级农展会金奖的,给予1万元奖励。提升优质农产品供给能力,获得省级绿色高品质科技展示基地的,给予5万元的补助;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给予3万元的补助;申报系列产品的,第二个产品起给予1万元的补助;到期复查换证或续展重新获得认证的,给予1万元的补助。
(三)支持农产品产销对接
21.对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境外、国内、省内农产品展销会,展会期间摊位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宣传广告给予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
22.农产品加工、营销主体和平湖农业生产基地、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对实施订单农业、采购生鲜农产品的,采购金额每超过10万元给予2000元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3.深入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鼓励农产品线上销售,通过线上平台销售平湖特色农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对年销售额10万元以上的按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与上述农产品采购政策不同时享受。每年安排50万元支持快递企业为农产品上行提供专业化供应链快递服务,对开展本地农产品同城配送的,每单最高补助2元。
五、深化“三位一体”改革,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24.重组提升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组织,对首次认定为“省级示范基层社”、“全国示范基层社”的基层供销合作组织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镇级农合联示范性建设,被命名为省级示范性乡镇农合联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提升村级综合服务社,评定为市级示范性综合服务社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补助。
25.鼓励特色产业农合联实体化运作,开展“金平湖”农产品经营业务活动,与会员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对认定(含已认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产业农合联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拓宽产业增收渠道,促进低收入农户共同富裕
26.低收入农户产业增收项目。对低收入农户新租赁土地发展农业生产的,按租赁土地面积市财政给予每亩500元一次性租金补助。对将承包地流转给集体的低收入农户,每年给予200元/亩的流转补助。以上补助镇街道均按1:1配套。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扶贫小额信贷,市财政按照实际贷款额3%的年利率给予贴息。鼓励镇街道申报、组织实施低收入农户帮扶产业项目,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对符合产业化政策的,在原补助基础上再给予10%的提标补助。
27.低收入农户帮扶项目。鼓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强村公司、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吸纳低收入农户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发工资的50%给予补助,并优先给予相关农业项目的扶持;临时性雇佣低收入农户,年内总用工时间超过60天,支付工资总额超过5000元的补贴支付工资总额的50%。以上补助镇街道均按1:1配套。
七、附则
(一)中央、省财政以及市专项资金同类项目不重复享受(省以上财政文件明确要求市配套的除外),可就高标准享受;鼓励优先争取省以上资金。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意见多项条款的,可就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同一事项符合面上多个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本意见实施期间,若取得新设立的荣誉(奖项)或者示范创建的,经有关部门审定,参照同类补助。
(二)本意见所涉及到的所有项目实行申报制,由各镇街道进行初审、申报,经主管部门储备、评审、立项后开展建设。
(三)本政策意见涉及的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按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具体操作细则执行。实行项目制管理的,专项核算,专款专用。按投资额补助的需提供有效原始凭证。资金使用实行综合平衡、绩效挂钩。
(四)本意见自2025年1月3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各镇街道可参照执行,结合实际配套资金政策。《平湖市高质量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政策意见(2023-2025年)》(平政发〔2023〕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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