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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德安县进一步促进商贸企业升规入统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29日
德安县进一步促进商贸企业升规入统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商贸企业升规入统相关工作,现结合我县商贸领域实际情况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商贸消费提质扩容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振我县商贸企业信心,持续培育壮大商贸主体,充分激发市场消费活力。通过政策鼓励、支持、引导,不断培育扶持新兴单位发展壮大,促进全县商贸企业做大做强,为我县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添砖加瓦。
二、奖励扶持对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统计制度,在德安县工商注册登记、依法经营、按章纳税并经国家统计局单位名录库确认的商贸行业升规入库样本调查单位。
(一)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单位
1.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单位、个体工商户;
2.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个体工商户;
3.住宿业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单位、个体工商户。
(二)限额以下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样本抽样调查单位
1.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下的批发业法人单位、个体工商户;
2.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下的零售业法人单位、个体工商户;
3.住宿业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下的住宿业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个体工商户。
三、奖励扶持措施
(一)扶持优惠优先。国家、省、市和县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以及“财园信贷通”等普惠金融等政策,原则上优先支持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二)实行升规入库奖励。
1.加大月度升规入统奖励。为鼓励单位入规,对月度成功升规入统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法人单位,在落实市级相关政策进行奖励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对升规入统法人单位予以即入即奖,对月度入库法人单位给予每家奖励2万元。(月度入库即入即奖由县财政兑现)
2.推动优质企业发展壮大。对2024 年起月度纳统且在库运行三年以上的零售和餐饮企业,给予每户3万元一次性奖励;入库当年零售额 3000 万元(含)以上、5000 万元以下的,给予每户6万元一次性奖励;零售额 50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每户1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户3万元一次性奖励由市级财政兑现,零售额奖励由县财政兑现)
3.支持零售和餐饮业发展。对在库零售和餐饮企业,全年零售额增速高于15%,且增量达到5000万元、1亿元、1.5 亿元、2亿元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零售额奖励由县财政兑现)
4.支持引进商贸龙头企业。对当年达限纳统的零售(不含汽车销售)和餐饮企业,全年零售额达到 1 亿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其零售额 0.5%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零售额奖励由县财政兑现)
5.鼓励支持“个转企”。按照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在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减少原则,对实现纳统的“个转企”企业,给予每户5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将内部食堂新设立餐饮企业并实现纳统的,可参照“个转企”政策给予奖励。(“个转企”及参照“个转企”奖励由市财政兑现)
6.支持工业企业成立销售公司。支持工业企业“主辅分离”“产销分离”,当年注册且纳统成功的贸易企业(每家工业企业仅限一家),除享受纳统奖励之外,额外奖励 3 万元;当年销售收入达5亿元以上的,再额外奖励 10 万元;纳统一年后,年销售额同比增长 30%以上的,当年再给予奖励 2 万元。(“产销分离”额外奖励3万元由市财政兑现;销售收入奖励由县财政兑现)
7.鼓励电商企业发展。对注册地在德安且纳统的电子商务企业,除享受纳统奖励外,当年网络零售额达到 1000 万元、3000万元、1 亿元以上的,分别再给予5万元、10 万元、15 万元奖励。纳统一年后,年销售额同比增长30%以上的,当年再给予奖励2万元。(网络零售额奖励由县财政兑现)
8.支持各类综合市场统一收银。对实现统一收银、统一结算、统一账目管理且升规纳统的县域内农贸市场、建材市场、商业综合体等综合市场,给予 15 万元奖励,分两年发放到位(第一年奖励10万元,第二年奖励5万元)。(奖励由县财政兑现)
(三)给予单位统计补助。由县商务局、统计局负责对限额以上批零住餐单位升规入库、限额以下批零住餐样本抽样调查单位统计人员进行网报业务、台账管理规范等培训和考核,凡考核合格的,县财政对每个统计员给予每申报一次150元的补助。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在德安县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新增“限额以上批零住餐单位”必须是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达到升规要求,并经国家统计局审定纳入当年单位一套表名录库的单位法人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单位必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其他违法行为。单位财务管理和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并按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统计部门等报送相应报表,上报数据全面、及时、准确。
五、本奖励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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