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补贴详情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大观区知识产权保护及质量提升政策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1日
大观区知识产权保护及质量提升政策若干规定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和质量强区战略,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服务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加强商标品牌质量建设,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与扶持范围
从 2024 年度起,区财政安排必要的“知识产权及质量提升”专项经费,专款专用。本区域内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支持专利发明
1.设立高价值发明专利专项培育基金 30 万元,支持企事业单位加大发明专利培育力度,对当年度发明专利培育正增长企事业单位,予以相应的补助。
2.对专利权人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每件给予一次性 2 万元补助(不超过 2 个国家或地区)。
3.对维持年限超过 10 年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 0.3 万元。
4.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的奖励。
5.对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通过认证的给予一次性 2 万元奖励。
6.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7.对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 1500 万元及以上并按期归还的,按商标、专利评估费和贷款利息总额的50% 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三、支持品牌振兴
1.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
2.对当年新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每件给予 3 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当年新获批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每件给予 3 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当年新核准注册的马德里商标,每件给予 2 万元一次性奖励。
5.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6.对新获得“皖美品牌”“食安安徽”品牌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 2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对当年新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奖励 3 万元。对当年获得绿色食品续展、有机食品再认证的,每个产品奖励 1 万元。
8.对建筑业企业承建的项目获得“鲁班奖”的,奖励 10 万元;承建的项目获得安徽省“黄山杯”的,奖励 6 万元;承建的项目获得安庆市“振风杯”的,奖励 5 万元。
9.对新创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奖励 20 万、10 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 AAAAA 级、AAAA级、AAA 级景区的,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奖励 5 万元、3 万元、2 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特色旅游名镇(省优秀旅游乡镇)、特色旅游名村(省、市乡村旅游示范村)、休闲旅游示范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对列入建设计划并按《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新建或改造的旅游厕所,经组织验收并认定达标的,按 1A、2A、3A 级,分别给予 1 万元/座、3 万元/座、5 万元/座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评定为省 5A 级、4A 级服务质量诚信旅行社(景区、星级饭店)的,分别奖励 5 万元、3 万元。新进入年度全国百强旅行社一次性奖励 8 万元、全省十强旅行社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四、促进质量提升
1.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新获得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当年新获得安庆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当年主导(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5 万元(2 万元)、2 万元(1 万元)、1 万元(0.5 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奖单位可按不低于 20% 的获奖金额奖励标准起草人。
5.创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通过验收的,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分别奖励 5 万元、2 万元;对新通过验收的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奖励2万元;对新获 AAAA、AAA、AA、A 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 2 万元、1.5 万元、1 万元、0.5 万元。
6.对新获得国家认可委颁发CNAS认证证书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7.对新通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等先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服务认证的,每个奖励 0.5 万元。
8.对新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 AAA 级、AA 级、A 级企业,分别给予 3 万元、2 万元、1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缺陷消费品召回
对主动实施缺陷消费品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召回公告的,按照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10% 的比例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六、附则
1.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的对象不享受本政策。
2.对不履行缺陷消费品召回义务的企业,不享受质量提升奖补政策。
3.对同一项目可对应申报多项政策的,可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申报其中一项,不得多头申报。
4.本政策规定的奖励与省、市政策有重叠的,其奖励可叠加享受。
5.本政策执行期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月 31 日。
6.本政策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交通局、区文旅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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