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 龙岩市市场监管局
申报日期:2024-11-23 ~ 2027-11-23 查看原文
2万~50万补贴详情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场监管局,龙岩高新区(龙岩经开区)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对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有关规定,龙岩市财政局、龙岩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对《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龙岩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龙财行〔2022〕14号)进行修订,修订条款如下:
一、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在龙岩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协会和有固定住所的个人,以及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的港澳台资企业。”修改为“本办法适用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协会和有固定住所的个人,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港澳台资企业”。
二、第三十条“在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和挪用、截留、侵占等行为的,取消其五年内获得财政资金扶持资格,由市市场监管局全额收回已经拨付的资金,并按规定上缴市财政,市市场监管局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并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修改为“在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和挪用、截留、侵占等行为的,在3年内禁止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全额收回已经拨付的资金,并按规定上缴市财政。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通知自发布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1.《龙岩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稿)
龙岩市市场监管局 龙岩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3日
龙岩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落实《福建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方案》《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7〕52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进一步推进商标品牌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龙政办〔2020〕74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快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21〕1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资金投入力度,适应新形势下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全面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推动我市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市级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突出重点、科学评价、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该专项资金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知识产权发展情况,逐年适度增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龙岩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协会和有固定住所的个人,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港澳台资企业。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扶持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及涉黑涉恶等违法违规市场主体。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知识产权创造体系建设及能力提升项目,包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认定奖励、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奖励、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补助等项目;
(二)知识产权运用体系建设及能力提升,包括产业自主知识产权竞争力提升领航计划实施、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知识产权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专利信息分析及导航、高价值专利培育、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奖励(补助)、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专利标准化等项目;
(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及能力提升,包括知识产权维权补助、知识产权执法奖补及案件举报投诉奖励、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等项目;
(四)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及能力提升,包括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补助、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等项目;
(五)相关项目评审及其它知识产权工作等。
第七条专项资金采取项目分配法,实行评审制或核准制。
第三章 分配标准
第八条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根据《龙岩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管理办法》,每年开展一次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对首次认定为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扶持经费(其中,认定后给予一次性补助6万元,通过复核后再给予补助4万元),专项用于开展知识产权工作。
第九条 专利奖:
每两年开展一次龙岩市专利奖评审,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福建省专利奖及龙岩市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龙岩市专利奖评奖办法(修订)》给予奖励。对获市专利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6万元、2万元。对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或福建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的,按市一等奖给予配套奖励;获福建省专利二等奖的,按市二等奖给予配套奖励;获福建省专利三等奖的,按市三等奖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
对我市中小微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贷款的,在贷款还清后按还款年度12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一年期LPR)给予20%的贴息补助,实际利率低于一年期LPR的按实际利率计算,单笔融资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每年集中受理上一年度已还清贷款的贴息申请。每家企业享受贴息金额累计不超过18万元。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奖励(补助):
对高校科研单位开展专利转化运用的,按交易金额的20%给予每项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每个单位每年享受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中小微企业购买高校、科研单位专利技术的,按交易额的20%给予每项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6万元。
第十二条 企业知识产权贯标:
鼓励、引导企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进一步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运用、保护、管理能力,以“择优奖励”为原则,优先奖励创新能力强、知识产权优势明显、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企业。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且拥有自主研发的有效专利6件(含6件)以上、发明专利2件(含2件)以上的各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补贴。
第十三条 专利信息分析运用补助:
引导企业开展专利导航信息分析,为企业专利布局、专利预警提供服务。对开展专利信息分析导航并建立专利数据库,为高价值专利提供数据共享服务的,由市级按省级补助的20%给予配套补助,每项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6万元。
第十四条 专利保险:
支持企业通过购买专利保险的方式加强对核心专利的保护,降低知识产权维权成本。对投保专利执行险的企业按所缴保费的8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十五条 商标品牌培育:
对新获得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已依据其他优惠政策获得更高数额奖励的,不再给予重复奖励。
第十六条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补助:
以指定国家的数量为补助标准,指定5个以下国家或地区的每件补助0.5万元,指定10个以下国家或地区的每件补助1万元,指定10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每件补助1.5万元,对单个企业补助单件基础商标(一个国内注册号)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或一个企业一年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补助金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对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知识产权违法案件查处、跨地区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知识产权执法交流研讨等活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基础条件建设、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维权补助:
对我市企事业单位开展海内外维权的相关费用给予后补助,具体补助范围和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案件举报投诉奖励:
对检举、揭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在案件侦破或查处中起到重要作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奖励,具体奖励范围和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远程教育、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资金投入。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服务:
支持专利代理、评估、咨询、交易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壮大和人才的培养,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咨询、宣传培训、专利技术推广等相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其它:
用于知识产权战略及政策法规的研究及制定,重点行业专利预警应急机制建设等。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经费由市财政与受益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分担比例按《龙岩市财政局关于编制市直部门2021年部门预算和2021-2023年支出规划》(龙财预〔2020〕37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快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21〕19号)、《龙岩市进一步推进商标品牌工作若干措施》(龙政办〔2020〕74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四条 评审制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工作重点、预算安排等,发布有关年度申报通知,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分配方法和补助标准等有关内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利奖、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奖励(补助)等项目适用评审制。
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下达:
(一)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出申请;
(二)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及龙岩高新区(龙岩经开区)科技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
(三)项目初审后,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评审或评估论证,并根据需要对申请项目开展实地考察;
(四)专家评审后,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专家评审或评估论证意见,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提请局党组会研究;
(五)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对评审制非涉密项目,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后下达专项资金;
(七)各项目单位提供项目资金收款票据,收到资金后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核准制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项目年度申报通知,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下达项目经费。企业知识产权贯标、专利信息分析运用补助、专利保险、商标品牌培育奖励、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补助、知识产权维权补助、知识产权案件举报投诉奖励等项目适用核准制。
第二十六条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市市场监管局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问效,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项目专业性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相关具有专业资质的组织或机构执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在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和挪用、截留、侵占等行为的,在3年内禁止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全额收回已经拨付的资金,并按规定上缴市财政。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专利均含国防专利,涉及国防专利项目的申请审批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龙岩市财政局和龙岩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定三年,如遇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原《龙岩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龙财教〔2012〕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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