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江苏省财政厅2023年3月14日 OCR:江苏省财政厅 搜索相 Department of Finance of Jlangsu Province 组织机构 资讯中心 公众互动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网上办事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采购 江苏省财政厅行政处罚